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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06日01:59 齐鲁晚报 | |
最大限度为我所用 第58届联大日前审议通过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是联合国历史上第一部指导国际反腐败斗争的法律文件。曾参与《公约》起草的最高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厅法学博士陈正云表示,目前我国司法机关已开始认真研究《公约》内容以及对我国法律和法律实践产生的影响,及时做好应对措施,努力使《公约》最大限度地为我国反腐败实践服务。 确定腐败9宗罪 《公约》明确,可以定罪的腐败行为包括:贿赂、贪污、挪用公款、影响力交易、窝赃、滥用职权、资产非法增加、对犯罪所得洗钱、妨害司法等。 既得利益全部剥夺 各缔约国可根据本国法律的基本原则,采取措施消除腐败行为的后果,包括在法律程序中将腐败视为废止或者撤消合同、取消特许权或者撤消其他类似文书。这意味着,从腐败行为中获得的利益都将可能被剥夺。 目前我国针对腐败行为采取的惩治措施,虽然也包括剥夺或废止通过腐败手段获得的非法的权利、机会和资格,但大多局限于入学、录用、晋级等个人生活、学习和工作范围,并不取消或者废止因行贿而获得的合同。《公约》还规定,各缔约国应当根据本国法律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因腐败行为受到损害的实体或个人有权获得赔偿。 确立境外追赃机制 《公约》在引渡的适用、合作方面作了一定的改进和强化,大大提高了境外追逃的效能。《公约》规定了两种腐败犯罪所得资产的追回机制:直接追回机制和间接追回机制。前者是指当一缔约国的资产因腐败犯罪被转移到另一缔约国,在另一缔约国没有采取没收等措施处置时,通过一定的途径,主张对该资产的合法所有权予以追回;后者是指当一缔约国依据本国法律或者执行另一缔约国法院发出的没收令,没收被转移到本国境内的腐败犯罪所得资产后,再返还给另一缔约国。 (综合新华社北京11月5日电)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