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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病学生辞世捐款尚有余额 家长和学校打起官司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06日05:37 东方早报

  东方早报记者严登峰

  11月5日,距离黄昊离世已快5年。

  每当提起儿子,黄宁夫妇依然排解不开内心深处的哀痛和愁闷。

  1998年底,黄昊白血病病发去世。此前,黄昊就读的如皋师范附属小学曾为其发动爱心募捐,在除去治疗费用后,还剩7万余元捐款。

  然而,丧子之痛还未平复,黄宁夫妇却不得不面对一场与如皋师范附小的诉讼:7万元捐款,究竟该归谁所有?

  对这场诉讼,黄宁曾多次表示“庭外调解”,只须还清捐款前为治病欠下的3万多元债务,余下部分他并不坚持。

  如师附小的态度却十分强硬:“如因原告现在的家庭有困难而将捐款余额判归原告,作为捐赠人及代表人的答辩人(如师附小)坚决不同意。”

  2003年9月1日,在历经多次庭审之后,黄宁夫妇突然提出撤诉。一时之间,众说纷纭。

  11月5日,记者再次联系黄宁夫妇。“我们已重新提起诉讼,如皋法院已经立案。”黄宁夫妇在电话中说。

  再次起诉

  “由于该捐款的所有权不明确,加上其他种种原因,请求法院同意撤诉之申请。”9月初,媒体在报道黄宁夫妇撤诉一事时,直接引用了他们在撤诉申请中的表述。

  如皋法院对此颇有微辞。“什么是‘其他种种原因’?人家还以为是我们给原告施加了什么压力。”本案的承办人杭舟法官直率地表示了他的不满。

  “我精力不够。”9月中旬,在接受记者采访时,黄宁这样解释:“我父亲80多了,母亲也已经70多岁,身体都不好。黄昊妈妈为这个事(黄昊去世)急出了很多毛病,我自己也有心脏病,高血压。女儿刚刚两岁多……”

  黄昊去世后,黄宁夫妇又要了一个孩子。现在,这个家庭每月仅能从民政局领取60多元的救济金。

  然而,据记者了解,真正让黄宁萌生撤诉之意的,是一桩发生在广西的官司。

  广西的这场官司与黄昊案极其相似。1998年12月,广西横县地税局职工余辉因白血病去世后,尚剩下14万多元的募捐款。就余额处置问题,余辉之父余其山与横县地税局产生了纠纷。2002年7月29日,南宁地区中级法院作出与一审判决截然不同的判决:撤销一审判决,由横县地税局将捐款余额给余其山。

  这样的结果曾让黄宁感受到了胜诉的希望。然而峰回路转。在横县地税局提出抗诉后,今年8月14日,广西自治区高院审理后认为,二审法院定性不准,适用法律错误。终审判决驳回了余其山的诉讼请求。

  判决大大出乎了黄宁的意料。

  但现在,黄宁夫妇已经重新树起了信心。11月5日,黄宁说,他已向如皋法院重新提起诉讼。

  “我这个案子和广西的不一样,他们成立了专门的基金会,而如师附小没有。”黄宁解释。

  法院曾表示将驳回原告诉请

  对黄昊的“爱心官司”案,如皋法院法官杭舟曾在9月底明确作出回答:“我们将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尽管回答明确而坚决,但据了解,由于法学界对捐款归属问题看法不一,深感此案棘手的如皋法院曾专门请示过南通市中院和江苏省高院。

  记者在法院提供的一份材料中看到了如皋法院对此案“处理理由”的表述:“募捐人(捐赠的发起人)如师附小与捐款人之间形成了一个为第三人(受赠人)利益的募捐合同关系。募捐合同作为无名合同,在没有最相类似的法律规定可参照的情形下,应当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确定其法律适用。……落实到本案中,捐赠人的意愿是给黄昊治病,黄昊因治疗无效死亡之后,募捐人如师附小已经按照捐赠人的意愿支付了用于黄昊治病的所有费用和丧葬费,因此黄昊的父母无权向如师附小主张为医疗目的以外的给付。”

  “据此,黄宁、顾云(黄宁之妻)主张剩余捐款系黄昊遗产并由两人继承的理由不能成立,如其不撤诉,我们将驳回其诉讼请求。”杭舟说。非公益募捐有待“有序化”

  记者注意到,如皋法院的推理过程和广西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对“余辉捐款纠纷”的判决依据是两种不同的思路。广西高院经审理后认为,地税局为救治余辉成立了“抢救余辉资金管理委员会”,捐款则由资金管理委员会进行统一管理和支配。由于募捐行为是以资金管理委员会的名义,所捐款项也非为余辉占有,作为捐款的受益人,余辉仅在支付医疗费用上享有特定的请求权,而对捐款并不享有所有权。

  在中华慈善总会的常务理事、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郑功成看来,黄昊事件是中国慈善事业“无序”状态的一个典型个案。“我一直强调献爱心应该实现‘有序化’。如果当初这笔钱就由一个基金会来管理,黄昊去世后,这笔钱顺理成章地转到同类的使用方向,谁都不会有异议。”郑功成强调。

  据了解,如皋师范附小曾多次给相关部门提议,用这笔钱成立一个“爱心基金”,但一直未得到答复。

  但华东政法学院民法教研室的陈康华副教授认为,既然原告黄宁夫妇因为给黄昊治病留下了3万多元的债务,那么这部分钱是应该得到法律支持的,因为这是捐赠人的意愿,即给黄昊治病。这里的治病不仅包括捐款之后的医疗费用,还应该包含黄宁夫妇在之前因为给黄昊治病欠下的债务。

  有关专家认为,黄昊的“爱心官司”之所以会出现定性的难题,症结还在于,在非公益捐赠的社会摹捐上,我国目前尚无明确的法律条款。

  “在现行立法框架下,可以根据民法通则与合同法的相关规定,通过权利制约的方式约束募捐人,保证捐赠者捐赠目的的实现和规范各种非公益募捐行为。”上海龙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谭伟强说。

  谭伟强建议,在完善现有的《公益事业捐赠法》的基础上,我国应制定一部专门的《社会募捐法》,规范劝募人、捐助人、受捐人三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链接:

  黄昊生前是如皋市如皋师范附属小学学生。1997年黄昊被确诊患有“小儿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后,家人四处借债为其治病。社会各界纷纷伸出援助之手,两年间为小黄昊捐款24万余元。这些捐款都由学校保存,由校方从捐款中为其支付医药费以及其家人为给黄昊治病所花去的差旅费、住宿费、交通费等。

  1998年10月18日,因医治无效,小黄昊离开了人世,但那笔捐款尚有7万余元没有用完。2001年12月6日,黄昊父母向如皋法院起诉,要求如师附小返还这笔捐款余额。

  在庭审中,原告方认为,争议款项是小黄昊生病、其家庭遭遇困境时,社会各界好心人对他们的一种赠与;被告仅仅是一种管理人的身份,并非该款项的所有人,其义务仅仅是妥善保管、合理支出,待条件成熟时及时转移给所有人;随着黄昊救治的结束,被告的保管职能也随之结束,应将该款交给黄昊的继承人。

  被告方认为,学校既是捐赠人,又是爱心捐赠的发起者、组织者,也是所有捐赠人的代表,所有的捐款是为黄昊换骨髓而捐赠,当受助者死亡时,随着直接捐赠对象的失去,意味着捐赠者的意愿必须重新确认,而不能将余款作为黄昊的遗产由其家庭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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