玩具枪对准了打人者--是否正当防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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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06日09:06 沈阳晚报 | |
于洪区居民郎民遇上一件闹心的事11月1日,郎民陪朋友去外地取款,遭到他人围攻殴打,在事态严重又无法报警的情况下, 他掏出一把塑料玩具手枪,将打人者震慑住,但当地公安机关却要将郎民行政拘留14天。因郎民对公安机关的决定提出异议,公安机关便没有对其执行拘留,但让其交纳了2000元保证金后,听候处理。本报记者在11月5日对此进行了采访。 事件经过 2002年3月,经中间人孙志介绍,张宏与河北省的李权在沈阳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合同约定李权在收到张宏的产品后,立即支付6万余元货款并让孙志做保证人。张宏答应在李权支付完全部货款后,给付孙志一定的报酬。然而,张宏将货物发给李权后,李权并未按约定支付货款。在催款无效的情况下,张宏于今年10月29日通知李权和孙志二人,将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此事。 11月1日清晨,张宏接到李权的电话,让其来河北取款,张宏约朋友郎民一同前往。临出门时郎民把一件大衣披在身上大衣兜里有一把在商场买的塑 料玩具手枪。 二人赶到了河北后债务人李权并没有一次付清6万余元货款,只给了张宏2万元钱。就在债权人张宏拿着这2万元货款准备离开时,保人孙志突然向张宏索要报酬。张宏坚持按当初约定办,即全部货款支付后再支付报酬,二人因此发生争执。随之,孙志动手殴打张宏 从里屋冲出了七八个青年男子,也对张宏大打出手。郎民想报警,但电话被人控制住。见此混乱情景,郎民掏出衣兜中的玩具手枪喊道:“都住手!”趁对方愣神之时,两人迅速跳上了出租车。 出租车没驶出多远,张、郎二人就被警察拦下。当地警方接到孙志报案:“有人持枪抢劫后,驾车向辽宁方向逃跑……”民警做出对郎民行政拘留14天的处罚决定。郎民以自己的行为不构成违法犯罪及打人、报假警者却逍遥法外为理由,向公安机关提出异议。公安机关没有对其执行拘留,却让其交纳了2000元保证金,听候处理。郎民和张宏向做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的上级部门提出复议。 是否构成犯罪? 公安机关对郎民做出的拘留处罚是否得当,这要看郎民的行为是否构成违法犯罪的要件。对此,记者走访了沈铁法院和沈铁公安处有关人士,请他们帮助释疑。 沈铁法院和公安机关有关人士认为,郎民的行为属正当防卫。根据我国刑法第20条的规定,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郎民在孙志等人殴打张宏并欲抢其20000元货款时,掏出塑料玩具手枪予以制止,其目的就是为了防止张宏的人身和财产受到不法侵害,使侵害程度降低到最低点,防止了事态的加剧,其行为完全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因此,公安机关不能认定郎民的行为违法。当地公安机关对有抢劫嫌疑的孙志等人不给予应有的处罚,却对郎民处罚,是不可取的。如果被处罚人将此案诉至法院,公安机关胜诉的可能性极小。本报记者 崔 平 通讯员 李亚斌 潇澜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