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一女二嫁”为哪般?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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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06日10:27 锦州日报 | |
在人们心中,“一女二嫁”是一个贬义词,当事人或是有难言之隐,或是为了牟取不义之财,但无论初衷怎样,这都是遭人鄙弃、也是不合法的一种行为。 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将“一女二嫁”这套把戏搬到了商品房销售中,自然,依据《辽宁省合同监督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该公司受到了罚款人民币1.5万元的处罚。开发公司:隐瞒真相2000年11月13日,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将其在凌河区新开发的小区内的一户楼房卖给 事实上,赵某并没有将此房的真实情况告知王先生,即该号楼房已在3个月前卖出,并且买主已于2000年8月10日在市某银行办理了住房按揭贷款,贷款期限为6年,即2000年8月10日至2006年8月20日止。并于2000年8月15日在锦州市房屋产权监理处办理了他项权利登记。消费者:糊涂中招2001年10月份房屋交付使用,王先生交清所有费用后,先后多次找开发公司要办照手续,却被以种种理由推诿。由于该楼房已经在产权监理处办理了抵押登记,在所欠银行贷款未全部还清的情况下,无法办理更名手续。使王先生购房后超出合同约定的期限,不能办理房屋产权证。 当事人隐瞒事实真相,订立、履行合同行为损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违反了《辽宁省合同监督条例》第七条第(八)项规定,属非法经营行为。工商机关:道出原委那么开发商为什么明知是违法的还要这样做呢? 据查处此案的凌河工商分局的同志介绍,一些开发商利用消费者法制观念淡薄,打时间擦边球,以获得更多的流动资金。 像这起案例,开发商首先通过内部员工的行为取得了银行贷款,获取了一笔资金,之后又利用消费者对有关购房合同的模糊认识,将此房二次出卖,实现其“一女二嫁”。 作者:赵利民 于立 记者李一红 (来源:锦州日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