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雇张贴广告无法讨回工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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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06日10:27 锦州日报 | |
劳动部门提醒广大求职者不合法的劳动关系不予保护 近日,沈阳来锦打工的刘某到凌河区劳动监察大队投诉,反映老板不给他工钱。原来,一个月前,他来到某电器修理行应职,老板让他做的工作是,到各楼道内张贴电器修理小广告,他们口头商定,一天10元钱工钱。他一共干了23天,可干完活后,老板以小广告贴完后,没起到收效为由,拒付刘某230元工钱。 劳动监察执法人员听完情况后,明确告诉刘某,劳动监察部门不能为他讨回23天的打工工资。原因是,刘某往楼道内张贴小广告的行为,本身就是违法的,而《劳动法》对违法行为不予保护。 据了解,劳动监察部门曾多次接到类似投诉。劳动部门提醒广大求职人员,打工求职时,不要过于盲目,一定要在合法的前提下打工,《劳动法》保障的是合法的劳动关系,却不保护违法的劳动关系。像那位打工者往楼道内贴小广告,不但劳动部门不能为他讨回工钱,城市管理部门还要按有关城市管理的规定,对他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作者:蒲冬容 记者侯志伟 (来源:锦州日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