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银行就这样被盗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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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06日11:50 沈阳晚报 | |
从2003年9月11日至10月底,湖南省首例“网上银行盗窃案”的当事人并未上诉,一审判决生效。这起盗贼通过网吧进入网上银行系统转走巨款的案件耐人寻味……[案件回眸] 存款丢失 2003年6月12日上午,湖南省衡阳市祁东县的一个储户忽然发现自己存在某银行储蓄所 调查的结果表明:从2003年6月10日12时25分到6月11日7时56分,三位客户资金通过网上银行分多次被划走,总计金额9.91万元。这些被划走的近十万元巨款,于2003年6月10日15时30分至11日8时13分,被一位化名刘芳的人用假身份证从该行湖南省东安县支行3个营业网点分4次全部取走。 由于作案者是利用上网在网上银行进行盗窃,因此警方决定先将网吧作为主查方向。然而警方排查了许多网吧,还与北京方面取得联系,查询了许多网上资料,仍未发现任何蛛丝马迹。警方进行分析后认为,应该重新调整思路,把目标转向存款被盗走的储蓄所。 2003年5月前城东所原有7个人,案发时,有5个人,1名主任,4个业务员。于是这7个人开始进入警方的视线,一场心理战悄然打响。经过询问,7个人中一个向警方反映,2003年4月的一天,本所职工彭文洪手机在充电时,他无意间发现彭文洪的手机里储存有两名被盗客户的身份证号码、网上银行个人存款卡号等有关资料。警方立即对彭进行了“两规”,并着手开始进行外围调查和直接审讯。 面对警方的讯问,彭文洪委屈地称自己也是一个受害者:2002年12月28日,他为自己输了网上银行业务,存入现金1.35万元。2003年1月13日,他自己账户1万多元存款已经只余下几元钱了。彭文洪同时还“帮”警方推测,这次巨款被盗,也应该是所里的员工,因为他们窃取储户密码并不难。 真相大白 尽管彭文洪的交待很“坦白”,但经验丰富的办案者,还是从他的交待中发现了蛛丝马迹。2003年6月27日,彭文洪在警方的“心理战”中败下阵来,彻底交待了他疯狂作案的全过程,与此同时另一女同案犯———李灵丽也“浮出水面”。 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2003年4月,彭文洪利用职务之便搞到客户卡号、手机号及身份证号及网上银行密码,并与女友李灵丽在广东购买了一个叫刘芳的假身份证,为了掩人耳目,彭文洪选择了异地取款。 李灵丽根据彭文洪提供的储户资料,于2003年6月10日至11日,进入东安县一些网吧,登录网上银行进行转账,将3位储户的个人网上存款9.91万元转入化名刘芳的账号,然后于2003年6月10日至11日,分4次提取全部款项。 查询到钱已转入后,彭文洪迅即将赃款转存到祁东县农业银行,并将两本存折藏好。自己网上银行的钱被盗没有破案,他以为这次也会不了了之,哪知很快就东窗事发。 2003年8月28日,祁东县人民检察院以彭文洪、李灵丽两人犯盗窃罪向祁东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由于此案是湖南首例网上银行盗窃案,祁东县法院院长陈龙飞十分重视,副院长刘新华亲自出任审判长。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彭文洪、李灵丽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网络技术,秘密窃取他人网上银行存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构成盗窃罪。祁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二被告人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盗窃罪名成立。主犯彭文洪在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退还了全部赃款,尚未造成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从犯李灵丽在归案后,同样认罪态度好,积极退赃,缴纳罚金,也应当依法减轻处罚。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合法财产不受侵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彭文洪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25000元;被告人李灵丽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20000元。 2003年9月11日,祁东县人民法院下达一审刑事判决书。尔后,判决书被送达到彭文洪和李灵丽处。2003年10月底,记者在采访中得知,彭文洪和李灵丽接到判决书后,未上诉,一审判决书已生效。 防患未然 网上银行作为一项新兴的银行业务正越来越受到大家的欢迎,那么作为储户如何防止网上银行存款被窃呢? 业内人士指出:客户除了要妥善保管好自己的相关资料外,还应该注意防止泄密。一般客户初留密码只能是6位数字,这6位数有的同志爱将它与电话、身份证、生日等相联系,因此容易破解,事实上开通网上银行后,客户可根据情况再设置密码,这些密码可以是键盘上的字母符号等,只要一更换成这些符号字母,一般是很难破解的,但大多数客户一是怕难记;二是怕麻烦,一般都没去再变换密码,这样一来,只要电话号码、身份证等资料被作案者获悉就有可乘之机了。与此同时,业内人士提醒客户对银行经办人员也要多长个心眼,尽量减少泄密机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