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孙女是否享有继承权? | |
---|---|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06日11:50 沈阳晚报 | |
李老汉本有二子,老人52岁那年收养了一名2岁女孩,取名李毕。二人祖孙相称,生活在一起。老人年迈后,一直由李毕照顾。2003年2月李老汉去世了,终年74岁。李老汉留有房产一处,他的二个儿子与李毕在继承房产的问题上产生了矛盾,其二子以李毕为养孙女应属第二顺序继承人,在第一顺序继承人存在的情况下不应享有继承权为由将李毕告上法院。 律师评析: 据王刚律师介绍,本案为继承权纠纷,李老汉与李毕之间为收养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9条规定:收养人收养他人为孙子女,确已形成养祖父母与养孙子女关系的应予承认。解决收养纠纷或有关权益纠纷时,可依照婚姻法关于养父母与养子女的规定处理。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22条规定:养祖父母与养孙子女的关系,视为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的,可互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所以,本案虽然李毕为养孙子女,在继承问题上应视为养女处理,其与李老汉的二个儿子可同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享有继承权。(王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