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一赔一”未获支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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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06日12:53 新闻晚报 | |
本报讯昨天下午,备受关注的和平汽车买卖合同纠纷案由闸北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原告李高平“退一赔一”的诉请未获支持;被告上海和平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一次性退还车款及相关费用14.478万元,原告应把轿车返还给被告。 2001年8月2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汽车销售及服务合同》购买桑塔纳轿车一辆,车价为11.85万元,加手续费及附加费共14.478万元。17日,被告方业务员提车时不慎将车撞坏 10月7日,原告发现汽车左前门有外渗锈水现象,经送至上海大众汽车特约维修站检查确定,该车曾被撞坏后修理过。他立即与和平公司交涉,对方领导多次上门调解,并同意退车并赔偿8000元。原告没有接受,一纸诉状告到法庭,要求和平汽车“退一赔一”。 法院认为,被告向原告隐瞒车损事实,尤其是被告方业务员擅自在车辆交接单上添加内容、冒用原告名义向保险公司理赔的行为,隐瞒配套服务中存在的瑕疵,构成了对合同的根本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被告为原告办妥上牌手续在先,发生车损在后,即被告重新将已损坏的车辆作标的物售予原告,被告仅是隐瞒了交付时的车损情况,不构成买卖合同的欺诈,故不支持原告“退一赔一”的主张。 昨天下午闸北法院开庭宣判时,李高平并没有到场。他的代理律师夏华告诉笔者:“在我来法院之前,李高平向我明确表示如果法院一审判决不是‘退一赔一’,就要上诉。” 而被告和平汽车的代理律师表示:“法院不支持原告‘退一赔一’的判决是公正的,但我们对退还14.478万元的车价有异议,14.478万元是车价和各种手续费的总价,实际车价是11.85万元,其他各种税费如车辆购置税和保险费不应算在返还范围内。” 在法院,前来听审的和平公司有关负责人告诉笔者:“在我们公司的个别业务员身上,的确存在瑕疵,本案中,在车辆交接单上添加内容、冒用原告名义向保险公司理赔的行为就是个别业务员的行为,我们已将相关人员辞退。” (实习生陆慧)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