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跪者拿什么法律当武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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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07日01:58 郑州晚报 | |
太史弓 《现代快报》11月6日报道,11月5日,南京某幼儿园一位21岁的实习教师“被逼”向一对韩国夫妇下跪。该教师向《快报》投诉,自称被逼跪长达3分钟,在跪的3分钟内感到强烈的耻辱,并表示,为了自己的人格尊严,将拿起法律武器向韩国夫妇讨个说法。 又一个“下跪”事件,又一个被外国人逼着下跪的事件!人们似乎理当向这位有着强烈的耻辱感的女教师寄予深深的同情,而那两位侮辱了中国人的韩国人,理当引起中国人的共愤,并要他们为此付出代价。 但到底是怎样“被逼”呢?是被韩国人强摁着头,对着她腿弯踹了一脚吗?不,不不!该报道如此描述:“这对韩国家长当时在众多老师在场的情况下,由妻子指着实习女教师,愤怒喝斥说:‘你给我跪下!’”于是就有人跪下了。 一句“你给我跪下!”,当然有“逼”的意味,但“逼”的力度明显有限,似还不至于让一个成年人应声而跪。一句“你给我跪下!”,其法律责任也有限,不就一句话吗?谁叫你如此听话,叫你跪你就跪呢?从法律的层面讲,实在看不出那对韩国人有什么违法之处,尽管态度有嫌蛮横、没有修养、到底是小国的子民,一付暴发户相。 “法律”当然是一个好“武器”,“法律武器”还是标准的“中国造”,中国人用起来可谓得心应手。但“法律武器”的使用也有一定限制,它所瞄准的目标也须在法律框架内才行。那位下了跪的女教师“强烈的耻辱感”可以理解,而要“拿起法律武器向韩国人讨个说法”,则不免让人意外。 而且还有更关键的,女教师的下跪到底是谁逼的,真是那两个韩国人逼的吗?一句“你给我跪下!”的“逼”的力度有多大,已见前文。单一句“你给我跪下!”,是不能使人下跪的,下跪是一种奇耻大辱,没有另外其他的压力,则该女教师的下跪根本不可理解。浏览网上论坛,对该教师的骂声不少,认为其腿软、没有脊梁,丢了中国人的脸,对此我认为有失公允。一个实习教师为保住自己的职位或因为怕吃不了兜着走,向人下跪,我们应理解她的迫不得已。有些网友点得好,是中国人(那个李园长)逼她下的跪,而非韩国人。 报道中说,李园长“首先下了跪,她带着哭腔向韩国夫妇用哀求的语气说:‘我求求你们,就算是我错了,行吗?杨柳小,她还年轻,别让她跪了。’”有人为之感动,这位园长真够为他人着想,真够忍辱负重的;而与之对照的是,“韩国夫妇不同意,一再坚持要杨柳下跪”,于是“见事态严重,杨柳哭着跪下了”。一对照就见证出韩国人的可恨,那位园长的可敬。但我要问:李园长,你为什么要下跪? 不管谁替谁跪,不管是谁跪,跪的人不同,但“跪”是相同的,都是耻辱,都是中国人的耻辱!就是那位杨老师不跟着跪,不也已经有人跪下去了吗? 跪,当然有“被逼”的成份,但在某种意义上说,“跪”只是一种交换。实习老师的跪,是她与幼儿园之间的交换;园长的“跪”,是园长与那两位韩国人之间的交换——为了幼儿园的名声,为了保住外国孩子的生源,归根结底是为了赚更多的钱。于是,一个人的尊严就不怎么值钱了。她们又把民族的尊严置于何地呢?是不必问的,她们根本没有想到要置于何地!李园长的所以下跪,可以说是某种缩影。 有人说,如果没有韩国人那一句“你给我跪下!”,就不会有下跪这回事,所以归根结底还是韩国人“逼”的。对此我真已无言以对,只是想,是不是不管谁来一句“你给我跪下!”,我们都要“被逼”得跪下去呢?真应了康有为的一句名言:“此膝只应跪拜,不然要此膝何用!”又有人问,韩国人要是在美国还敢不敢如此“逼”人?对此假设,我不好回答,只想反问一句:假如他们就是“逼”了,美国人会不会下跪呢?答案也许是否定的吧,老辈子传下话说,黄毛子是没有膝盖的,直立行走,不会弯曲。 我以为,世上什么都能失而复得,只有尊严不能。下了跪的实习教师要“拿起法律武器,向这对韩国夫妇讨回自己失去的尊严”,“法律武器”估计是没处拿的,“讨回自己失去的尊严”更是不可能,因为她讨错了对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