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克义一审被判10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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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07日02:24 燕赵都市报 | |
本报讯(通讯员万雪征、张会军记者张玲)利用职务之便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累计达27万余元,11月4日,原秦皇岛市公安局北戴河分局局长王克义被海港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0年。 现年40岁的王克义自1997年任秦市公安局技侦处处长、1998年任北戴河公安分局局长以来,滥用职权,为他人谋取私利,广敛巨额财物。 1996年,王克义经他人介绍与秦市某建筑工程公司项目经理王某相识后,曾多次利用职权为王某联系工程,并在办理北戴河暑期通行证、流动人员暂住证以及车辆违章被扣时予以照顾,由此“感恩戴德”的王某在1999年至2003年节假日期间先后送给王克义人民币15万元。此后,王克义又以联系接收单位、办理暂住证、调动工作及迁户口为由,收受多人贿赂达12.8万余元。 在王克义担任局长期间,徇私枉法,故意包庇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嫌疑人赵某。2001年11月29日晚,秦市电力公司司机赵某酒后违章驾驶,并在临近狼牙桥治安检查站路段将试图拦截检查该车的协勤员张某撞成重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有关部门在对现场进行了勘察、取证后认定,赵某应负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并于当日立案。但赵某的家人经多方打点疏通,在李克义的授意下,公安、交通部门起草了违背事实、并未送达双方当事人的事故责任认定书,撤销对赵某的强制措施,采取取保候审。 2003年4月28日,王克义以涉嫌受贿罪、徇私枉法罪被秦市人民检察院刑事拘留,5月8日被依法拘捕。海港区人民法院认为,王克义身为国家机关和司法工作人员,知法犯法,情节恶劣,故以受贿罪判处王克义有期徒刑10年,以徇私枉法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决定执行刑期为有期徒刑10年。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