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术突遇停电家属急买发电机 术后患者成残疾 | |
---|---|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07日02:31 北京娱乐信报 | |
因认为北京市东管头投资管理公司丽泽医院在治疗时存在明显过错,造成医疗事故和导致自己的最后残疾,河南商丘的侯照坤将该医院和一位医师告上法庭。11月4日,丰台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首次手术昏迷不醒 侯照坤在起诉书中称,2000年2月,他被确诊为第四脑室胆脂瘤,必须手术治疗。经人推荐,他来到301医院找薛医师亲自做手术。薛医师称“在该医院做手术要等很长时间,还可能是由实习生做,如果病人住进北京市东管头投资管理公司丽泽医院(原丰台区长安医院),我可以亲自做”。于是,他就住进了被告丽泽医院。同年3月11日下午1点30分,侯照坤进入丽泽医院手术室,由薛医师亲自主刀手术。手术于晚上9点20分结束后,侯被送进监护室。从术后第二天早上5点,侯照坤一直处于昏迷状态。家属曾多次督促值班医师看看侯照坤为何昏迷不醒,但都被对方以“没事”拒绝。直到12日早上8点,该医院医师发现侯瞳孔散大,才将他送到航天航空医院检查。当天上午9点多检查结果出来,发现侯照坤已大面积颅内出血,必须立即做开颅减压术。 二次手术突遇停电 起诉书中称,侯被送回丽泽医院后再次被推进手术室。10点58分,当医师将病人的颅骨打开进行手术时,突然手术室的所有灯光骤灭,手术用的电动器械也停了下来,手术室内一片漆黑。此时,丽泽医院急忙打电话与供电局联系,但供电局称是事故断电,无法供电。丽泽医院就派救护车让病人家属去买发电机。12日12点15分左右,家属买回发电机。因安装耗时,医院没有使用买来的发电机。12点45分左右医院来电,手术继续进行,至下午1点30分才做完手术,并下了病危通知书。后病人家属与丽泽医院达成协议,转到海军总医院做第三次手术,这次术后病人意识才恢复。 侯的代理律师卓小勤告诉记者,正规医院一般是双路电,并且备有发电设备。一旦停电,医院就会立即启动发电设备及时供电。而当时丽泽医院使用应急灯,这一定会对手术效果产生影响。 家属索赔184万元 侯的妹妹认为,丽泽医院严重违反国家法规,非法为病人做开颅手术,贻误抢救时机,造成侯照坤血肿压迫的颅脑病变和偏瘫。为此,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精神赔偿金等各种损失费共计1844239.9元。信报记者郭志霞 医疗鉴定:事故二级甲等、伤残二级 在一份由丰台区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书中写道,“本例属医疗二级甲等技术事故”。而后由市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对侯照坤作的伤残鉴定是“被鉴定人残疾程度属于二级”。后丽泽医院对上述医疗鉴定提出异议,北京市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作出了(2003)京法科鉴字第1250号鉴定文书,认为长安医院(现丽泽医院)延误了诊断及治疗,突然停电对手术的质量、时间和效果带来不利影响,同时现有病历存在“两次手术术者记录均与实际术者不符”等严重缺陷。因此其医疗及医院管理行为存在明显过失与不当。信报记者郭志霞 各方态度 丽泽医院:医疗纠纷与我无关 丽泽医院代理律师辩护说,医疗技术方面的责任应由301医院和该院副主任医师承担,他们只能承担“管理不到位”责任。丽泽医院是根据《转让协议》在2000年8月4日转让给原丰台区东管头农工商联合公司的,后又变更为北京市东管头投资管理公司丽泽医院,而为侯照坤进行医疗是在2000年5月,因此医疗责任问题是发生在转让之前,与现丽泽医院无关。 薛医师:手术不是我做的 薛医师的代理律师则辩称,薛未对侯进行过诊断,也未实施手术。他只是受朋友之托看过侯的片子。手术当天,他应朋友之托到医院看过侯,一会儿就离开了。他还认为,即便他为侯做了手术出现医疗事故,责任也应由医疗机构承担而不是手术实施者本人。 最后,由于丽泽医院和侯照坤之间协商解决差异太大,法庭宣布此案将择日宣判。 信报记者 郭志霞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