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城建公司政治处一处级干部被从轻判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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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07日05:25 三秦都市报 | |
本报讯 (记者 浩文实习生冯红梅)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先后收受他人“感谢费”7.5万元,因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且符合自首情节,并有立功表现。11月6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当庭以受贿罪判处一正处级干部有期徒刑3年,缓行4年,并处罚金5000元。 曹军琪于1996年5月至2001年11月在西安市城市建设开发总公司(简称城建公司)安居 检察机关认为,曹军琪的行为已构成了受贿罪,但在此案侦查中,其认罪态度较好,系自首,并有立功表现,建议可从轻处罚。庭审中,曹军琪对起诉书所指控的事实不持异议。法院审理后认为,曹军琪在案发后能全部退还赃款,且符合自首情节,并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法庭昨当庭宣判:以受贿罪判处曹军琪有期徒刑3年,缓行4年,并处罚金5000元,赃款7.5万元上缴国库。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