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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们离婚协议侵犯我的居住权 女儿状告父母“讨”住处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07日09:53 东方网-劳动报

  本报讯18岁的小沁中专毕业刚要踏上社会,突然面临无处安身的境地。她认为是父母两年前的离婚协议侵犯了她的居住权。日前,杨浦法院判令小沁母亲安置小沁居住,小沁父亲支付她居住补贴费1万元。

  2001年10月25日,小沁的父母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鞍山四村的住房归小沁父亲,他一次性付给前妻3.75万元房屋补偿款,由对方带小沁另觅住房。不过,小沁虽然搬出了鞍
山四村,但户籍仍留在该处。今年6月,小沁父亲想卖掉房子,就找人代替小沁办理了户口迁移手续。7月,小沁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成了“袋袋户口”。小沁认为父母离婚协议侵犯了她的合法居住权,导致她现在无处居住,就向杨浦法院起诉,要求父母共同安置她居住。

  小沁父亲表示,离婚时自己按约支付了房屋补偿款,所以对小沁不再有安置义务,应由小沁母亲负责安置。从父女亲情考虑,他愿补贴1万元。而小沁母亲表示,自己经济能力有限,无法安置。

  法院审理认为,小沁父亲已经履行了应尽的抚养义务,应由她母亲按协议进行安置。虽然小沁年满18岁,但她刚刚毕业,确无生活来源,因此她的母亲目前仍应承担安置小沁居住的义务。(来源:劳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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