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天员专用,借势还是找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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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07日12:07 中国青年报 | |
冷振兴 2003年10月16日,“神舟”5号顺利返回地面,中国首次载人航天飞行成功。商家的反应更是异乎寻常地迅速,“神舟”5号落地后几个小时,蒙牛的广告就发布了,身穿航天服的小家伙与拿着蒙牛牛奶的妈妈“对接成功”,并强调蒙牛牛奶是中国航天员专用牛奶。 与此同时,借光“神五”打出航天员专用的还有几家,深圳飞亚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航天员专用佩带手表”、授予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航天员专用饮用水”;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中国航天员保险商”的荣誉称号、福建雅客食品有限公司、福建晋江福源食品有限公司———“中国航天员标志特许产品”。几乎所有的媒体都对商家的这种商业头脑大加赞许。 不过,这些大打航天员专用牌的厂家是借风扬了名还是快要找麻烦上了身呢?看待这个事情,我认为需要明确的是,第一,我国的航天员是军人身份,第二,军队是国家机器的一部分。 我国《广告法》规定:广告不得有的情形中包括,使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等。另外,《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第103条也明确规定,军人不得摆摊设点、叫买叫卖,不得以军人的名义、肖像做商业广告。 如果说航天员这个词代表的是个体的话,毫无疑问,上述广告已经违反了《解放军内务条令》和《广告法》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的规定。而蒙牛对此的解释是,自己的广告中并没有说是哪位航天员。 其实就这个问题,可以参照的是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卫生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新闻出版署联合下发的[1998]后卫字第304号通知。该《通知》中详细规定,禁止以任何形式、在任何媒介上以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名义(包括军队单位、军队个人和冠以与军队相关的任何称谓)发布医疗广告。 尽管[1998]后卫字第304号通知是专门针对医疗广告的,但是其中关于“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名义”的定义作出了更加详细的规定,即包括军队单位、军队个人和冠以与军队相关的任何称谓。 《广告法》规定,对使用违反规定以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做广告的,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可以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公开更正,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那么又想搭航天员的车,又能规避上述问题的办法还有吗? 据了解,“航天员专用”这个称号的授予者是中国航天基金会,而中国航天基金会是在民政部登记注册的服务于中国航天事业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国性组织。 有关广告专家建议,为了避免问题,“航天员专用”几个字不妨改为“中国航天基金会指定产品”,这样一来,既有沾了眼下航天的光,又能避免问题。 其实,现在的商家能看到重大新闻背后的商机,迅速跟进,借势吆喝,本是一件好事,但是如何在把握这种稍纵即逝的机会的同时,熟悉有关法律知识,在法律的限度内抓住商机,更是一种水平和技能。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