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面司机状告城管局是否“拉客”待裁决 | |
---|---|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07日13:37 云南日报 | |
“我好端端开着车,突然路上几个人叫我停下,二话不说就把我的车扣了。后来才知道他们认为我无证拉客,但这完全不是事实。”昨日,把昆明市城市管理局告到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的陈某在开庭时说。 原告陈某在法庭上陈述,今年7月31日下午3点多,他哥叫他去昆明市东部客运站接6个人,车子从车站开到金马立交桥下时,突然被4个不明身份的人拦住,其中两人(便衣)站 昆明市城管局答辩称,7月31日,昆明市城管局会同交警二大队、昆明市巡特警支队等部门在金马立交桥下对未办理城市客运手续的车辆进行检查。当时是交警示意让陈停车,由城管局的执法人员分别对驾驶员和乘客进行了询问调查,并现场作了《乘客笔录》,查明陈某从事非法营运、无证拉客,当时陈和客人谈的车费是每人12元。城管局认为,陈某已违反《昆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之规定,按此规定,城管局将陈的车采取了停存措施,向陈出具了《车辆停存通知书》。在检查过程中,执法人员身着制服,出示了省法制局统一核发的《行政执法证》;城管局所作的行政行为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得当,没有不妥之处。为此,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陈某的代理人认为,城管局既然认定陈和乘客议价是每人12元钱,说明双方之间尚未发生经济往来;城管局认定陈违反了《昆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是没有依据的。此外,当时城管局并没有对陈作过询问笔录,就将陈的车、物强行带走;后来才通知陈去城管局作调查笔录,这违反了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之前要收集证据的法定程序。 庭审中,原、被告方各持己见,无法达成调解;此案将择日宣判。 丁强(春城晚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