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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岁少年打死家庭暴力恶魔父亲 市民联名求情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07日13:57 新华网

  前天凌晨,南京市虎踞北路183号4幢101室发生一起因家庭暴力引发的悲剧。当丈夫刘凤和手持菜刀砍向儿子时,忍受了14年家庭暴力的妻子丁晓林随手抓起一把铁锤,砸向丈夫头部。事发后,丁晓林整理好牙刷、毛巾等生活必需品,牵着儿子投案自首。昨天,丁晓林家所在的大院内近两百位居民自发排起长队,联名向司法部门上诉求情,请求从轻或免于处罚丁晓林。

  此前的10月19日,内蒙古赤峰市元宝山区古山镇西六家村也发生了一起家庭惨案。该村14岁少年孙强,一怒之下将百般虐待他的父亲孙某打死。这几天,该村村民们也联名上书,请求司法机关对杀父少年从轻处罚。

  像刘某、孙某这些恶魔,为什么未受社会及国法的规范与惩处,而偏偏死于自己亲人的铁棒之下?

  惨案惊天,但更发人深思……

  昨天,刚从警方接受调查回来的13岁的刘明,一见到记者便哽咽起来。这位骨瘦如柴的少年明显比同龄人显得懂事,他流着泪对记者说:“前天发生的事完全是我爸爸引起的,他已经一周不让我和妈妈睡觉了,一发现我们睡觉就向棉被上浇水,因为这个,我天天上课时睡觉,妈妈同情我让我睡,她不睡,却激怒了爸爸,他拿来刀就向我屁股戳来。他有3把快刀、一把斧头和一把铁锤,平时就放在我的床下……”

  年近7旬的邻居骆大妈声泪俱下地告诉记者,丁晓林之所以走到今天这个地步,完全是给丈夫刘凤和逼出来的,是14年遭受丈夫痛打、折磨积怨后所引发的,完全到了忍无可忍的地步。死者刘凤和的大哥刘凤生一提起弟弟的恶行也深恶痛绝,弟弟不但虐待弟媳,还多次殴打当年在世的年迈父母和家人。记得一年冬天,体弱的老母亲惹怒了弟弟被其痛打,直到母亲含泪跪地求饶;随后不久,弟弟与老父亲发生争执,狠心的弟弟竟将老父亲双眼打得睁不开,爱面子的老父亲含恨服下剧毒身亡。前天案发后,获悉惨剧的刘凤生首先想到的是向公安机关求情,要求为弟媳减刑或免刑。昨天他特意到超市买来大量的生活用品给在看守所的弟媳送去。下午,这位60多岁的老人连连拱手作揖,请求为弟媳伸张正义,求情为弟媳减刑。

  然而,法不容情,求情不能代替法律。

  著名民法学专家、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梁慧星教授认为,这件事情中的妻子无疑值得人们同情。但在本案中,很多市民签名求情并不能从根本上影响量刑结果。量刑还是根据事实来判断,不仅是这名妻子实际上有没有值得同情的地方,更重要的是她是否存在从轻从宽处罚的情节和充足的证据。

  江苏金禾律师事务所李亚军律师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像丁晓林这样的情况,完全能够受到现有法律的保护,而不再陷入“过去受恶夫虐待、如今受法律制裁”那种尴尬与无奈的境地。如果公安部门调查取证后,能证实丁晓林是在丈夫持刀砍向儿子时,为了保护儿子不受伤害,情急之下才拿起锤子锤向丈夫的,那就符合正当防卫的条件,可以不负刑事责任。

  梁慧星教授还分析说,近年来家庭暴力事件越来越多,成为一个社会关注的焦点,其中一个原因在于,家庭生活缺乏对彼此人格的尊重和平等和谐相处的理念,在遇到家庭纠纷特别是夫妻感情破裂时,没有更方便的比如容易离婚的机制或措施来避免。就全国而言,我国还缺乏调解家庭暴力的中间环节,没有形成有效的缓和机制来制止家庭暴力。

  刑法学专家、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孙国祥教授则认为,当前日渐增多的家庭暴力悲剧中,妇女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受人们传统的社会观念影响,警察和妇联在处理时往往当作家庭内部矛盾,这不利于保护弱势一方的权益和家庭暴力的有效解决。事实上,很多家庭暴力正是因为社会干预力量缺位,使得矛盾积聚到一定程度才爆发为恶性的家庭悲剧。

  我国制裁暴力是有法可依的,但是对于发生在家庭中较轻的伤害没有明确的规定。从目前全国司法实践看,构成杀人罪、伤害罪和虐待罪的仅占极少数,而绝大多数家庭暴力属于较轻的伤害。家庭暴力和现行婚姻法以及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的虐待不同,一次或短期的殴打、捆绑等行为,就可以构成家庭暴力,但不一定构成虐待。执法部门往往不把伤亲案与其他刑事、民事案件同等看待,对于一般的家庭暴力,更因为当事人间的夫妻关系,将轻伤害淡化为“家务事”,对受害妇女的投诉处理得简单、轻率,有的甚至根本不管。

  南京市妇联的张副主席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丁晓林锤毙丈夫的事件给所有家庭和法律工作人员敲响了警钟。由于家庭暴力发生在家庭内部,以前对其重视程度不够,导致近年来家庭暴力呈愈演愈烈之势。要制止家庭暴力现象关键在于转变社会态度,改变人们对于家庭暴力消极无奈的传统看法。通过广泛的、多渠道的教育、宣传和培训,让全社会知晓家庭暴力并不是个人和家庭间的私事,而是一种严重侵犯人权、违反社会道德的犯罪行为。社会主流价值观和行为准则必须要支持家庭暴力的受害者,使施暴者受到正义的惩罚和谴责。

  张副主席还指出,家庭暴力在我国虽然是一种较普遍的现象,但在2001年才在我国成为一个法律上的概念。2001年修改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首次对家庭暴力做了禁止性规定。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将家庭暴力界定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并将其纳入行政处罚的范畴。只有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才归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范的范畴。由于该法没有关于家庭暴力的规定,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就只好纳入虐待罪的范畴了。张副主席呼吁江苏省尽快出台预防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法规,切实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于英杰 王睿 黄建伟)(来源:扬子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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