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分百万家财搭百万债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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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07日14:35 金羊网-羊城晚报 | |
检察机关为这桩“家务事”提起抗诉,案件昨再审 本报讯记者林洁报道:广州花都区的叶女士三年来遭遇困境:离个婚她分得了百万的家财,却也搭上了近百万的债务。这债务真的关她事吗?拿着终审判决书的她找检察机关申诉,终获广东省检察院的支持,向广东省高级法院提出抗诉。昨天,该案在广州市中级法院开庭再审。 民事案件在两审终审后,能通过检察机关的严格审查提起抗诉的实不多见,为一离婚析产案这种“家务事”提起抗诉的更是稀少,故此案引起了不少人的关注。 离婚析产获“债” 2000年4月,发现丈夫缪某不忠的叶某向花都区人民法院递交了诉状,要求离婚,并分割家庭财产,包罗了数十套的房屋、商铺、汽车等等。3个月后,花都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准予两人离婚,并将3个孩子判给叶某抚养,几乎所有东西一分为二,叶某分得230多万元。 缪某不服,称他开设的公司在婚前就已存在并获利不少,这些钱在婚后购买的房屋、车子不能作为夫妻财产共同分割,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上诉。 2001年9月10日,广州市中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大女儿归缪某抚养,所有的房产、车子作出重新的划分,最重要的是,叶某获得了一项“夫妻共同债务”,是缪某在1998年到2000年向四个人借的130万多元人民币和港币32万元,缪某提供了借据原件。 “那是公司债务!” 叶女士对该判决结果很是不满,因为她说缪某是以公司法人代表的身份借钱的,用途也是公司的资金周转,关她啥事。于是,她多次向花都区检察院申诉,广州市检察院经花都区检察院的建议,向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省检察院依程序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昨日的庭审中,广州市检察院作为抗诉机关出庭,抗诉书认为,终审判决认定缪某所借的人民币130万多元和港币32万元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是认定事实的错误。缪某所借的债务虽是以个人名义,但均用于缪某与人合伙的公司用途,一、二审法院均认定公司不属缪某个人,叶某当时曾提出将公司财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配,但都没有获得法院的支持。既然公司财产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同样道理,公司的债务也不能作为夫妻的共同债务偿还。 用对方证据证明 为了支持检察院上述观点,叶女士的代理律师当庭出示了一份公司财务报表,该报表是在一、二审中缪某自己向法院提供的,详细记录了从1998年到2000年缪某共计5笔的借款,数额恰好是130万多元和港币32万元,均是缪某以公司需要为由所借,并有公司其他股东的签名认可。因此,叶女士一方认为结合这些报表和缪某出示的借条,可以认定为这些借款均是公司所负债务,并不是缪某个人债务,不能作为夫妻共同债务。这份证据是缪某自己向法院提供的,也就说缪某自己都承认了这回事,不用太多的解释。 缪某则辩称该报表已作废,因为其中一笔记差了一万元,没有效力。为什么报表是假的还向法院提供?如何证明它是作废的呢?缪某就未作出解释了。 缪某昨天在公堂上也否认了自己“包二奶”的说法。(侯颖/编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