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通讯员 俞小敏 本报记者 胡巍2003-11-7 本报讯 昨天,省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正式批准通过了《杭州市志愿服务条例》。将志愿者服务纳入立法,这在全国是比较罕见的。它使得志愿服务摆脱了许多尴尬局面,条例也因而受到了中央有关部门的关注。
来自由去也自由
服务对象可以和志愿服务组织签订服务协议,可签订协议后,服务的志愿者如果想退出又该如何呢?这让志愿者有些为难。昨天通过的《条例》明确规定:志愿者有自由加入和退出志愿服 务组织的权利。有时间献爱心,没时间也不勉强。
志愿者也有保障
以前,志愿者只有在征得志愿服务对象同意后才可以收取必要的成本费用。而新《条例》却将这一条删除了,因为代表们提出,志愿者既然是无偿服务,那么所谓的“收取成本”就有悖于“无偿精神”,另外成本费用本身也难以界定。但为保障志愿者的正当权益,《条例》明确规定,必要时,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对象之间可以就服务内容及要求签订服务协议。同时,志愿服务对象应当为志愿者提供必要物质保障。如果有必要,还应该为志愿者提供相应的专项培训。同时,志愿组织要在有需要时为参加的志愿者办理相应的各种人身保险。万一志愿者在志愿活动时受到伤害,就可以得到一些补偿。
有权利也有义务
《条例》规定,志愿者有困难时,可优先获得志愿服务组织的帮助和服务。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的总时数累计在400小时以上的,可以凭志愿服务绩效证明向市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申请核发志愿服务荣誉卡,并可凭卡享受有关优惠服务。不过,如果志愿服务时因故意或过失给服务对象或其他相关人员造成损失的,由志愿服务组织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志愿服务组织承担民事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志愿者行使追偿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