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法向“交通腐败”亮红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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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08日03:38 燕赵都市报 | |
本报讯(记者栗占勇)机动车检验时,不得将机动车泊位证明、养路费交纳凭证作为附加条件。除要求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外,不得附加其他任何条件。日前,我省有关部门制定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并于明年5月1日实施。 据了解,现行《机动车管理办法》自1960年颁布以来,40年未作修改,造成大量事故隐患。部门规章与地方性法规的不协调日趋严重,有的交通管理还产生一些土政策,比如, 省交管局局长王兵勇说,《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凡是符合年检标准的,机动车检验机构应当予以年检,“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 王兵勇还说,这部法律把约束交通法腐败提到一个高度。比如,任何单位不得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款指标,公安机关也不得以罚款数额作为考核交警的标准;拖车不得收取费用,而且尽量不拖车。此外,警车、消防车、工程救险车这类“特权车”在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不享有相应的道路优先通行权。 据了解,省交管局目前正在谋划加强督查力量,通过明查暗访、内外监督,防止交警执法的随意性。“今后,执法的随意性将逐渐丧失存在空间,滥用执法权力的行为将得到根本制止”,王兵勇肯定地说。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