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长安案简易程序开庭(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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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08日06:51 华商网-华商报 | |||
本报讯(实习记者 尹超)利用职权“钻政策空子”,与其胞弟收受贿赂15万元,西安市委宣传部原副部长、西安日报社原社长王长安与其胞弟西安压缩机厂职工王长来涉嫌受贿,被西安市检察院提起公诉。昨日上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此案未当庭判决。 庭审适用简易程序 经检察院查明,1997年,王长安代表西安日报社同西安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土地转让协议,为表示感谢和能够顺利获取分期土地转让款,该公司负责人于1997年8月31日通过被告人王长来送给其兄王长安人民币15万元。之后,王长安将15万元给其弟王长来用于个人储蓄和生活花费。案发后,赃款已全部追回。 由于王长安和王长来有自首情节,能够认罪服法,加之案件事实清楚,因此依照刑事诉讼法及有关规定,法院在审理时适用简易程序。王长安在法庭上进行自我辩护时称,他主观上并没索贿的意图,原本只是想“钻政策的空子”,托一个搞房地产的朋友将其弟王长来安排成拆迁户,想以便宜的价格买到一套房子。15万元是给拆迁户安置房的差款,并非“感谢费”。王长安还当庭悔过自己当初没及时制止其弟收受他人的钱,以致酿成今天的错误。同时表示自己主动交代问题,认罪态度积极,希望法庭从轻处罚。王长来作自我辩护时表示,他开始没意识到那样的行为就是受贿,且自己只是一名工人,谈不上受贿。 辩护意见出现分歧 被告人王长安的第一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称,王长安主观恶性小,无索贿意图,虽收受他人钱款,但没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情节;纪委找到王长安后,他能够主动交代问题;且王长安一直廉洁奉公,作出过很大贡献,请求法庭给予缓刑。而公诉人认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有功是事实,但功不能抵过。被告人王长安的第二辩护人发表无罪辩护意见,认为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不存在。法官让王长安自己表示接受哪位辩护人的意见,王长安表示认罪服法,但他又不完全否认第二辩护人的意见。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不应适用简易程序,因此公诉人请求法庭将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法庭鉴于辩护人意见分歧,王长安又系正局级干部,此案要提交审委会进一步审理。王长来的辩护人为其作有罪辩护,请求从轻处罚,此案将择日宣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