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职业病女工一审胜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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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08日09:39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 |
2003年9月18日,本报持续关注的老板拒付患职业病的女工医疗费一案,法院一审判决女工胜诉。 2002年9月7日,本报以《女工生命垂危,老板拒付医药费》为题报道了福建省惠安县百崎明仕达鞋厂女工郭婉玲,在该厂务工期间,老板安排她做鞋底工,接触含有“三苯”化合物天乃水,因无保护措施,且工作时间长,导致重度苯中毒住院治疗,而老板拒付医药费 2003年9月18日,惠安县法院一审判决。法院认为,被告郭伟明未经工商核准登记开办鞋厂,且未经卫生部门审查验收,在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情况下擅自组织生产。原告受被告郭伟明雇佣在明仕达鞋厂做工一年后,患再生障碍性贫血病,泉州市职业病中毒诊断组诊断系慢性重度苯中毒,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的审查意见认为该病不排除与苯中毒有关。被告又未能证明原告进厂时已患该疾病,为此可以认定原告患该疾病与在明仕达鞋厂苯中毒有直接因果关系。原告据此要求被告郭伟明赔偿其经济损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法院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3059.83元,扣除先行给付30000元,应再付给原告23059.83元。据悉,被告郭伟明不服一审判决,上诉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报将继续关注此案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