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死不救要承担法律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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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08日11:54 北京日报 | |
一施工单位强建公厕致附近居民自杀被判赔款11万元 本报讯(记者汲传排通讯员易珍春李晓东)石景山区某服务中心违法在居民区附近建公厕,居民刘某喝下“敌敌畏”以示抗议。施工人员见刘某服毒后置之不理,刘中毒而死。昨天,石景山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某服务中心见死不救应承担法律责任,并判令该单位赔偿死者亲属损失110653.4元。 今年7月初,石景山区某服务中心在未经规划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准备在石景山区黑石头某处修建公共厕所。家住附近的居民刘某提出异议。当天,服务中心暂时停止了施工。此后,刘某又找当地居委会和街道办事处反映情况。没想到,7月23日,服务中心施工人员再次进入现场,进行开槽和清理。7月25日14时,刘某要求服务中心停止施工,但遭到拒绝。为示抗议,刘某当场喝下了随身携带的“敌敌畏”。施工人员见状,没有一人相救,纷纷散去。直到路过该工地的刘某的邻居发现后报警,刘才被送往医院抢救。刘某因为服毒时间太长,抢救不及时而死亡。后刘某的亲属将服务中心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11364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某服务中心在未经合法审批的情况下,不顾相关人员提出异议而进行施工是违法行为,也是导致刘某服药自杀的直接原因。对于刘某的自杀,被告不仅负有社会公德意义上的阻止及救助义务,而且负有法律意义上的阻止及救助义务。事发时,被告方的施工人员也完全有阻止和救助的能力。可是却对服毒的刘某置之不理,放任死亡后果的实际发生,属于不作为。尽管刘某之死是其服用“敌敌畏”及被告未进行阻止和救助共同造成的,但被告负有主要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