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办主任自办拆迁惹争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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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08日11:55 法律服务时报 | |
本报记者盛学友 11月1日,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报道了云南省易门县龙泉镇县城中心街对132户旧宅进行的改造中,承担拆迁工程的中兴旧城房屋拆迁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在龙泉镇政府办公,连工作人员都是从镇政府调过来的;对于拆迁户只有一次性货币补偿一条路,并且补偿标准偏低的事件。 无独有偶,在广西南宁市也发生了类似的问题。86岁高龄的南宁市居民李洪华在儿女 2002年12月8日,南宁市建设局发布了关于“万达商业广场”项目房屋拆迁公告,其中李洪华位于民生路31号的房屋也在拆迁范围之内。 李洪华搬迁完毕后,但因为补偿条件问题,李洪华和拆迁单位“南宁市青云旧改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青云公司”)没有达成补偿安置协议。 2003年3月5日,青云公司向南宁市建设局申请补偿安置裁决,3月21日,建设局以“申请人按拆许字〔2002〕第33号房屋拆迁许可证及南房拆延字(2003)第04号房屋拆迁延期规定的拆迁范围的房屋进行拆迁,是城市建设的需要,手续完备,应予支持”为由,下达裁决书支持了申请人的申请事项。 李洪华不服裁决书内容,于7月23日向当地法院起诉要求撤销这份裁决书,该案8月1日开庭审理,一审判决李洪华败诉。李洪华不服此判决,于10月8日上诉到南宁市中院。 李洪华及其儿女指出,这次拆迁过程中存在很多问题:我们没有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原因是青云公司没有按照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建房字〔2001〕12号”文件对房屋进行评估,剥夺了我们的合法权益。 “拆迁办主任张怀钦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存在严重违规问题。”李洪华的儿子拿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指着第十条说:“这条规定写的很清楚,‘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然而,张怀钦既是“万达商业广场”项目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南宁市城市拆迁办公室主任,又是青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拆迁办直接将《房屋拆迁许可证》签发给青云公司,而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建设部有关规定,青云公司根本不具备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资格,领证人应该是项目建设人。 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提交“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5项资料,但是,这5项资料却都是南宁万达商业广场有限公司所有。2002年9月2日成立的青云公司,其经营范围并没有“房屋拆迁”这项内容。“因此,拆迁办将《房屋拆迁许可证》签发给青云公司明显违规。” “在这起拆迁过程中,张怀钦本人也违反了国家公务员不能兼职经商的有关规定。”房屋被强制拆除之后,李洪华及其儿女向南宁市有关部门反映“万达商业广场”拆迁工程中的有关问题,至今未得到任何答复。 就李洪华房屋拆迁引发的有关纠纷,本报将继续予以关注。(《法律服务时报》2003年11月7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