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背景:解决预防职务犯罪操作问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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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08日12:38 现代快报 | |
据介绍,目前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依据主要是一些政策性规定、工作方针,其中很多内容只是原则性规定,可操作性不强,从而造成各单位预防职务犯罪的权责不清,工作要求不规范,许多预防措施难以执行到位,预防工作有待社会认可和支持。因此,很有必要用地方法规的形式,解决当前预防职务犯罪的操作性问题,并以此固定已有的开展预防工作的经验和做法,推动预防工作的深入开展。 从2002年上半年开始,南京市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指导委员会先后到广东、湖南、重庆、无锡等地学习考察,并在南京部分党政机关以及国有大中型企业中实施问卷调查,在收到的300份答卷中,90%以上赞成南京制定预防职务犯罪地方性法规。2002年10月,南京市人民检察院向市人大常委会递交了《预防职务犯罪立法建议书》,市人大常委会把预防职务犯罪立法纳入了2003年———2007年立法规划。经过5个月的草拟修改和15次座谈会、论证会,形成了草案送审稿。据称,制定该条例目的,是从源头上预防和解决腐败问题。 立法创新 预防范围扩大至非公单位人员 与无锡、西安、广州等城市的相关条例相比,南京市的《条例》在将预防职务犯罪的对象重点锁定为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的同时,首次将非国家工作人员实施的与职务有关的犯罪纳入预防范围,这突破了将职务犯罪限定于检察机关管辖范围的传统做法。 据介绍,之所以扩展预防职务犯罪的范围和对象,一是基于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非公有制经济是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这种经济成分中的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当履行职务,不仅对企业本身是一种损害,同时也影响了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二是根据南京市国有企业改制的现状和规划,这些企业改成民营企业后,在经济活动中仍然发挥着重要作用,保持企业的发展、防止出现相关职务犯罪仍是相当重要的。 立法重点 目光盯向八大重点部门和行业 《条例》(草案)明确规定:“金融、海关、税务、建筑、工商、医药、交通、教育等部门和行业应对本部门和行业容易引发职务犯罪的岗位和环节实施重点防范”。据介绍,这些行业一直是南京市职务犯罪多发的领域,特别是大要案时有发生。 南京市下关区某银行一位20岁刚出头的女出纳,参加工作没几年就疯狂侵吞了1400多万元国有财产后下落不明;某银行一位不到四十岁的领导,贪污上千万元后全家远走海外……1997年、1998年、1999年三年,南京市每年都有30多起大案发生于金融、交通等系统,这些发生在我们身边的案例告诉人们一个不争的事实:金融、交通等单位的职务犯罪极易发生大要案。针对这一情况,南京市早在1997年初,就建立了检察机关与金融系统的联络员制度,包括人民银行、保险公司等14家金融机构成为联络单位,南京市检察院每季度都要派出相关人员到这些单位,将所办理的涉及金融系统的案件进行通报分析。据介绍,当时的农行因为发案数相对较高,成为了检察院的重点联络单位。检察机关还定期对一些发案单位进行跟踪回访,了解相关制度的落实情况。 据介绍,从2000年起,上述重点部门职务犯罪的发案数较前几年明显下降,每年只有十起左右。此次《条例》将这些单位列为预防职务犯罪的重点单位,也和这些单位的特殊性有关。 立法靓点 干部引咎辞职首度进入法规 《条例》十八条规定了社区居委会和村民委员会的预防职务犯罪的职责,使预防职务犯罪的触角延伸到基层。《条例》还规定,国家机关、国有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应当严格执行以下制度:重大事项集体决策、程序公开、结果公示备案、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制度;重点部门和重点岗位内部权力制衡、人员定期轮岗、定期审计制度;行政审批、财务审批、重大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配监督制度;干部选拔任用公开、民主、用人失察责任追究制度;领导干部定期述职述廉、个人重大事项报告、收入和境外存款申报、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制度;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廉政谈话、引咎辞职制度。据称,这是南京市首次将干部引咎辞职制度立法。快报记者 丁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