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生孩子丈夫不知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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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08日13:58 海峡网-厦门晚报 | |
他因违反计生政策被单位开除,将单位告上法庭,结果输了 本报讯 50岁的蔡某已离婚两次,第二次离婚后,他又多了一个孩子。离奇的是,他说自己根本就不知道有这个孩子。 老婆追着他要孩子的抚养费,而单位以他超生为由开除了他,这几年,他全都陷在官 妻子带着孩子闹到单位 蔡某在一航务管理站工作,收入不错。令他引以为荣的是,他多年来都是优秀党员,先进个人。他和第一任妻子有两个孩子,但他们离婚了。1996年,他与刘某再婚,婚后两人性格不合,经常大吵大闹,搅得四邻不安。1998年,夫妻俩办理了协议离婚手续。蔡付了55000元给刘某。协议没谈到孩子。 离婚后不久,刘某突然像从天而降似的,抱着嗷嗷待哺的女儿找蔡某要生活费,而且一直追到单位去。蔡某说,他根本就不知道有这个女儿,刘某瞒着他生了孩子。他的事连单位都觉得离奇,因为孩子生在1997年,是他们还未离婚的时候,这么昭然若揭的事,怎么偏偏他不知道? 到了2000年,前妻没耐心了,就到法院找了断。他拒不承认孩子是他所生。对方委托市公安局做了亲子鉴定,证实孩子是他俩亲生。一审法院认为,他应当承担抚养责任,每月支付女儿生活费200元。 宣判后,他不服上诉,仍坚持对孩子不知情。他向法院要求把离婚时付的5.5万元作为孩子的抚养费。前妻刘某说,孩子是她回四川娘家时生的,那时他们在冷战阶段,所以不想告诉他。5.5万元是离婚时补偿给她的夫妻共同财产的部分,与子女抚养费无关。她还要求法院判他付出更高的抚养费。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但认为刘某与蔡协议离婚时,隐瞒了生孩子的事实,也负有一定责任,应该分担亲子鉴定费。如此两个回合,关于抚养费总算一锤定音。蔡某虽然心中不快,但也接受了事实。 多个孩子少了工作 对蔡某来说,更大的打击还在后面。2002年12月,他的工作单位以他违反了计划生育政策为由,做出了开除公职的处分。今年2月,他向市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撤消这一决定,恢复他的公职,补发他的工资。 仲裁认为,蔡某作为共产党员,更应支持国家大政方针,积极带头遵守计划生育的有关规定。因此,单位开除公职并无不妥。驳回他的请求。同时,在调查中发现,蔡某的老家晋江在2001年5月已经对他超生一胎的事实做出认定,并且罚了他12000元。而厦门市开元区计生局也出示了一份证明,称,晋江既非蔡的户籍地,又不是他的常住地,又不是违法事实的发生地,晋江无权处理蔡;且在厦门计生部门的调查中,蔡从未提及已接受过处理的事实,这与常规不符……可以认定蔡某主观上有故意隐瞒计划外生育的事实。 宣判后,蔡某向市中院上诉,请求撤回这一判决。他认为,他并没有主观故意隐瞒事实,对“单位开除行为合法”的认定,未提出依据。且认为原审判决混淆开除与解除劳动合同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适用法律错误。 单位说:开除他是合法的 他的单位说,蔡某不可能没有主观故意。他们不相信,妻子生孩子丈夫不知情的。在蔡某超生事实已清楚的情况下,他们仍走访了计生部门,咨询结果是:蔡某属于第三胎,不符合计生条例。 该单位还说,内部展开过各级的组织讨论,在计生工作以及对蔡某的历次婚姻问题、男女关系问题上多次做了挽救和教育工作,也动用过行政和组织处分。尤其在他第二次婚姻的婚前教育中,明确要求他承诺,如果生育第三胎,就不准结婚。结果,他的行为给单位抹了黑,影响了单位的精神文明建设。对他的开除,是单位一致作出的决定,符合福建省计生条例。 二审法院的法官认真咨询了计生部门:如果蔡某不是主观故意,该不该接受处罚。计生部门的回答是,也要接受处罚。至于该单位作为事业法人单位,能否直接做出开除员工的决定,而不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答案是可以的。 市中院认为,蔡某与前妻在离婚协议中虽然未表明有子女,但据此无法认定蔡某不知道或故意隐瞒子女的事实。但他多生一胎确是不争的事实,也有向单位隐瞒的情节。因此,单位的做法并无不当,程序上也没有错误。 尽管法官同情他目前的处境,仍驳回了他的上诉。 (林小红 小林 厦门晚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