惨!遗弃搅拌池“吞”男童 死者家属告政府(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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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08日15:04 金羊网-羊城晚报 | |||
死者家属将径南镇政府告上法院,要求赔偿 本报讯记者黄蔚山、通讯员彭汉平报道:节日里,年仅13岁的小孙与两个同龄小伙伴来到公路旁被遗弃的搅拌池边玩耍,谁料小孙一失足竟掉进了2.5米深的搅拌池中,当人们闻讯赶来时,已回天无力了。近日,小孙的父亲孙新平向兴宁市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讼诉,要求判决被告赔偿。作为被告之一的当地政府表示,愿意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据了解,2000年12月份,兴宁市径南镇政府(甲方)与梅州市公路建设工程公司(乙方)签订了土地租用合同,甲方将位于径南黄坑村约1万平方米旱地租给乙方作为混凝土搅拌场。此后,双方又延长土地租用期至2001年5月份,合同约定,“期满后,乙方除清理路面和机械设备外,不恢复土地原状及用途,不负其它损失”。合同到期后,施工队撤离了现场,土地及搅拌池又归了径南镇政府所有。但遗留下一个长超10米、宽5米的长方形搅拌池,成为酿成这次事故的隐患。 今年10月1日下午3时多,当地小学六年级的孙廷俊(13岁)与同村同学孙建明(13岁)、堂弟孙某(10岁)来到国道旁玩耍,孙廷俊将双脚伸进了路旁的搅拌水池里,一不小心,人掉了进去。村民何森梅等五六人听到呼救声,跳进水深超2.5米的搅拌池中打捞,半个小时后,当地有关部门赶到现场时,小孙已被打捞起来,送进医院抢救,但不幸死亡。 小孙惨死后,经过打听,其父孙新平于今年10月下旬将径南镇政府和未经确认的“广东某华集团公司”告上法庭(实际应为梅州市公路建设工程公司)。广东广兴律师事务所黄律师认为:根据《民法通则》规定,年仅13岁的小孩惨死搅拌池,属未成年人,作为家长,负有监护责任;业主撤离现场后,出租方镇政府没有及时将搅拌池填埋或拆除,存在安全隐患,造成2.5米深酿成惨剧是罪魁祸首。 径南镇潘镇长表示:愿负起应负的责任,通过法律渠道来解决赔偿的问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