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招投标 法庭揭暗招 合同分黑白 哪个才有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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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09日05:27 北京青年报 | |
本报讯(记者程婕)在工程招投标中,建设单位与中标单位签订“黑白合同”的问题相当突出,即既有光明合法的备案合同,又另行签有私下协议。前天上午,二中院开庭审理了一起工程款拖欠纠纷,揭开了“黑白合同”的操作内幕。建筑商要凭“白合同”讨债,被追债的开发商则拿出“黑合同”对抗。到底哪个合同合法有效还需要法官进行定夺。 原告北京城建第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称,2000年3月和8月,他们和被告北京浩鸿 被告则称对方恶意诉讼,漫天要价,要求法庭驳回。他们拿出8份双方签字的协议文件,原告认可的只是其中两份。被告认为这两份备案合同根本不能体现双方实际的债务关系。2000年3月时,建筑商为拿到工程项目,就向开发商作出了极为优惠的许诺,随后就进场施工。直到2000年夏天,开发商为配合建筑商拿到开工证,才进行了“走过场”的招投标活动。根据双方签订的私下协议:中标价和合同价对双方没有约束力。招投标的文件是建筑商自己编制的,整个招投标活动由原告一手操办,参加投标的其实都是城建集团的下属企业。当年11月双方又签署了有关工程款的补充协议,根据补充协议,开发商认为自己只欠了对方3000万元工程款,而且不是自己不愿给,而是对方不愿结。因此,开发商认为此次招投标违反招投标法,所以双方备案的合同不能作为建筑商讨债的依据,补充协议才是双方真实意愿的表现,应该算数。 针对被告的辩解,原告方面也指出自己没有操办招投标活动。中标后,自己已先期投入了巨大的人力物力财力,而开发商以不签补充协议就必须退场相要挟。为了前期投入不打水漂,才被迫签订了那些补充协议。这些协议既不公平也不合法,因此只有备案合同才是合法有效的。由于双方没有达成调解,审判长宣布择日宣判此案。1 作者:程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