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公厕致居民自杀 见死不救判赔11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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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09日07:46 新华网 | |
日前,石景山法院审结因修建公厕致使一居民自杀身亡的赔偿案。法院一审判决石景山区环境卫生服务中心赔偿死者家属110653.4元。 2003年7月初,石景山区环境卫生服务中心在未经规划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准备在石景山区黑石头村某处修建公共厕所。次日,附近的居民刘某便向该服务中心提出异议,服务中心于当日暂停施工。7月23日施工人员再次进入现场。7月25日下午2时,刘某的停工要求被 服务中心辩称,他们经街道办事处请示区政府同意在该处修建公厕,黑石头村村委会确定位置后决定于7月初开始施工,后当地居委会进行了调查,大多数居民同意修建厕所。服务中心认为刘某的死亡与其行为之间无因果关系。 法院经审理认为,作为施工单位,应依法经有关行政部门审批后方可施工。服务中心在未经合法审批的情况下,不顾相关人员提出异议而进行施工是违法行为。被告违法施工是刘某服药自杀的直接原因。服务中心对由其施工引发的刘某自杀不仅负有社会公德意义上的阻止及救助义务,而且负有法律意义上的阻止及救助义务,被告施工人员对服药的刘某置之不理,属于不作为,此为刘某死因之一。对刘某之死,被告应承担主要责任。法院也认为,刘某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不够冷静,其对死亡后果亦有过错。 宣判后,死者家属对判决结果表示满意,被告表示,等回去商量之后再决定是否提起上诉。(记者 赵中鹏 通讯员易珍春李晓东)(来源:北京晨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