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资金被判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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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09日12:01 云南日报 | |
王某在担任云南某电梯销售安装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经理助理期间,在与妻子离婚时,需要用钱又苦于没钱的情况下,将交回公司的3万元货款私自截留,挪作他用。当其离开公司后,又伪造原公司的公章占有原公司资金6万余元。近日,王某因犯挪用资金和诈骗罪被一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年。 2001年9月,王某利用担任某电梯销售安装公司办公室主任和经理助理的职务便利,在 事隔一年,王某离开了公司。在2003年1月和3月,他利用对原公司的了解,伪造了两张原公司的发票,冒用原公司员工名字及公司名义,称自己是该公司的云南办事处的负责人,骗取了楚雄州牟定县一建筑公司和一家银行的信任,分别将两家单位支付给公司的尾款18950元和48845.81元骗走,并挥霍一空。 此后不久,原公司在整理王某的办公室时,发现了王某有侵占和诈骗嫌疑,遂向公安机关报案。2003年3月11日将其抓获。8月19日,检察机关以王某涉嫌犯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在审理中,被告人王某供述,在2001年9月,他正和妻子离婚,需要用钱时又因身上无钱,就实施了挪用货款的犯罪事实。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在当时需要使用金钱,而在客观上又实施了利用所担任职务的工作便利将交回公司的货款截留,其行为是侵犯了公司的财产使用权;在第二次犯罪中,其用虚假、隐瞒事实真相的手段占有公司的财产。遂于近日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王某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7年,处罚金5000元,并责令被告人退赔公司的经济损失97795.81元。 吕世成 (滇池晨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