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颁“十条禁令”为国企老总经营决策划雷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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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10日14:27 中国新闻网 | |
中新网11月10日电据深圳特区报报道,深圳市日前召开了国有企业贯彻《深圳市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营决策行为十条禁令》、加强经营管理工作会议。 深圳市委副书记、市纪委书记谭国箱要求每一个企业领导人员都要牢牢把握《十条禁令》的重点内容,把其作为自己的行为准则,自觉执行,自觉接受群众监督,从而有效地防止权力的滥用和腐败行为的发生。 深圳市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营决策行为十条禁令: 一、严禁违反市政府、市国资部门规定的程序和权限,擅自决定投资性支出、对外借出资金、贷款或贷款担保; 二、严禁违反国资部门关于财务总监联签的规定,擅自决定支付限额以上资金; 三、严禁不按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对建设工程施工、经营性土地使用权转让进行招投标; 四、严禁在产权转让中,不按规定进入产权交易机构公开交易; 五、严禁在企业改制和产权转让中,不按规定程序履行报批手续、进行资产评估及评估备案,或越权核销资产损失; 六、严禁在企业改制中,有关人员安置和经济补偿的方案不经职代会审议通过; 七、严禁保留账外资产和设立“账外账”; 八、严禁授意财会人员或中介机构做假账,夸大或少报利润、隐瞒亏损; 九、严禁将本企业资金用于与本企业无产权关系的新企业注册; 十、严禁违反我市国企经营者年薪制的管理规定,领取规定外的各种补贴和奖金。 凡是违反“十条禁令”中的任何一条,其最后审批人和主要责任人均一律给予免职处理,免职后由有关部门对其违纪违法问题进行查处。因违反禁令而被免职的人员,今后不得在国企领导层任职。(记者徐柳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