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此“拿”法,就是盗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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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10日14:39 金羊网-羊城晚报 | |
趁机主睡觉,朋友留下字条将手机借走却一直不还。律师认为:本报记者 孙朝方 好友造访后,主人一觉醒来,发现朋友留下字条将自己的手机“拿”走,从此杳无音信。手机主人焦急万分:正常业务无法开展,碍于情面又不好翻脸。这样的“拿”,算不算偷?众家各有说法,物主尴尬又无奈,律师认为:如此“拿”法,构成秘密窃取。 睡觉时手机被“借” 日前,广州市民陈先生向《今日说法》诉说了他的尴尬遭遇。陈先生说,他有个比较要好的朋友,一天大家一起在陈家聚餐,因为饭后困乏,朋友就顺便在他家睡了午觉。 约两小时后,陈先生醒来时发现朋友已经走了,自己的手机却不见了。随后,陈先生在客厅的桌上发现了朋友留下的字条———“XX,我把你的手机拿走了,明天早晨送给你,放心,不会搞掉的。” 一个多月都不“还” 陈先生说,“第二天早晨,他没送来,我打电话他接了,说下午送来,可直到现在也没来。”陈先生很着急,差不多一个月了,无论他怎么样打电话都没人接,手机也一直关机。找到朋友的家里,家人说不在家,也不知道去了哪里。这期间,朋友一直没跟他联系,他也找不到人。 陈先生最为犯愁的是,自己的手机是用来联系业务的,上面储存了很多客户的电话,在手机被拿走的这段时间,许多客户都无法跟自己联系,但碍于朋友情面,只有干着急,不知如何是好。 陈先生询问:朋友的这种行为算不算盗窃?这种“拿”跟偷有什么分别,是否构成犯罪?对此造成的损失可否要求赔偿? 律师说法———— 目的是非法占有 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廖立民认为,陈某朋友的这种“拿”的行为是盗窃。 盗窃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该人拿走手机后,先承诺“明天早晨”归还、“下午送来”,后则将手机关闭,既不跟陈某联系,又避见陈某,这些行为可见他最初拿走手机时,就没想过返还,其目的就是要非法占有该手机。 构成秘密窃取 廖律师说,该人“拿”走手机时,物主正在睡觉,对此毫无察觉,属秘密窃取。也许有人认为,该人既然已留条写明拿了手机,就不是秘密拿走了,这一观点是错误的。该人虽然留条写明他拿了手机,但当物主醒来看到留言条时,他已将手机“拿”走,即其秘密窃取行为已经完成。他留条行为准确地说属他对盗窃行为的事后承认,且这一承认还带有很大的欺骗性,使物主不会马上采取救济措施,从而更易于他逃避追究,这种承认显然不能改变其秘密窃取行为的性质。就算他主动向公安或其他相关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盗窃行为,也只能算作自首行为,仅可作为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罚的一个情节而已,不能改变其盗窃行为这一事实。 该人主观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客观上实施了秘密窃取行为,故属盗窃。 机主可要求赔偿 廖律师认为,如果该手机的价值达到《刑法》规定的数额较大标准,则该人已构成盗窃罪,应受到刑罚处罚;反之,不构成盗窃罪,但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公安机关可对其作行政处罚。 这种“拿”跟借的区别在于:行为人主观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借则以暂时使用别人的物品或现金为目的,到期予以返还;另外,这种“拿”属单方法律行为,而“借”则属双方法律行为,须经过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因行为人的盗窃行为而给受害人造成损害的,受害人可以要求赔偿。赔偿包括两个方面:手机本身的损失;因无法跟客户联系而造成的损失。 众家说法———— 朱小姐(在校大学生):这算不上盗窃吧,大家彼此都是熟悉的朋友,而且人家拿的时候也留了纸条,明确告知了。即使后来找不到人,也不代表就是蓄意偷,要是朋友正好有事呢?我觉得还是算借,只是方式值得商榷罢了,可以说这个朋友不太守信用,但不能就说他是小偷,如果真要偷,干吗还要留下个纸条做证据? 刘先生(机关公务员):不管是偷是拿,这一行为已经造成了对陈某权益的伤害,陈某有权提出赔偿。现在有人就专门“宰熟”,拿身边的人“开刀”,仗着脸熟,碍于情面,大不了笑骂几句就过去了。名义上是借,不管主人同意与否,先拿走再说,随后就让你找不到人,干着急,实际对当事人的伤害比偷有过之而无不及,而大多数人中招后也是哑巴吃黄连。 夏先生(法律工作者):这种拿实际上就是偷,主观目的都是为了非法窃取别人的东西占为己有,客观上都有具体的实施行为,区别就是实施的方法不同。至于是否犯罪,那就要取决于所盗物品的价值了,一般规定500元以上的可以定罪。(晓航/编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