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地址对应二户人家60多户面临地址更名南四经街104号“一女二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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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10日14:48 沈阳晚报 | |
房屋所有权证上一个地址居然对应着二个户主,这是发生在和平区南四经街104号楼中的蹊跷事。 根据读者苏女士的反映,昨日下午记者来到现场进行详细调查。南四经街104号楼是一“拐把楼”,由一栋东厢楼把两栋南北主楼连接在一起的一体楼,两栋南北主楼分别有二个单元,共有60多住户。在现场,记者看到“拐把楼”邻街朝向的蓝牌为南四经街104号,内 记者在走访了“拐把楼”多户人家后,发现苏女士反映的问题确实存在,南北两楼相应门牌号的居民的房产证地址都是一样的,那个写着南四经街104-1号的蓝牌仅是该楼的一个“装饰品”,没有起到它应有的作用。记者看到房产证地址为和平区南四经街104号,房号为252的户主就有两人。 据介绍,这栋楼是由沈安房屋开发公司开发的,居民于1995年开始入住。房改后,房屋所有权变为个人所有,随之出现了许多问题。一位颜先生告诉记者说,一个月前区电业部门让其交电钱,当时他交了300元,15天后电业部门又催他缴费,颜先生才搞明白原来因为地址上的原因,他交错了。这些事情时有发生给该楼的居民带来了许多不便。 苏女士告诉记者,经过他们向居委会等部门多次反映,一个月前,才有两名土地局的工作人员到此进行调查,正式确认这两栋楼的地址确实有错。11月2日五经街居委会贴出通知让104号楼居民带房产证件到和平房地产市场办理更名手续。居民欣然前往,却被告知必须得缴纳180元钱才能够办理,所有的居民都感到非常的气愤,于是给本报打来求助电话。 针对这一事件,记者采访了辽宁华辰律师事务所的主任律师王东平。据其介绍根据《民法通则》中相关的过错责任条款,该笔费用由居民承担是不合理的。老百姓在买房的过程中已经交纳了各种费用,而地址的错误并不是因为居民的过错造成,所以这笔费用不应当由居民来承担。本报记者吴妍焱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