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重新明确公安事业性收费标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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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11日07:29 扬子晚报 | |
昨天,南京市物价局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公安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对南京公安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作出规定。原因是最近公安部向全社会公布了30项便民措施,有关收费需重新明确。 交通管理收费标准如下:驾驶员过期审验费每月加收5元。电动助力车牌照收费标准按自行车牌照收费标准执行。办理机动车行驶证时开展数码照相业务的,机动车行驶证彩照收 治安户政收费标准如下:治安联防费的收取对象为企事业单位(特困企业免收)、个体工商户和私房出租户,对居民、村民不得收取治安联防费。对建筑工地、集贸市场、文化娱乐、休闲餐饮等服务场所按从业人员每人每月2—3元的标准向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收取治安联防费。降低船舶户牌(50cm×20cm)工本费收费标准,由现行每块80元降低为每块60元。另外,《边境通行证》收费标准由现行9元/证降低为2元/证。(记者 孔祥宏)(南京晨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