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去世后妈赶儿出门 房产起纷争亲妈后妈庭上见 | |
---|---|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11日11:58 新桂网-南国今报 | |
袁某原本在“自家”的房子住得很安稳,但自父亲去世后,后妈便要赶他出门。后为了这套房子,袁某的亲妈将后妈告上了法庭。 1960年,袁某的父亲与母亲周某结为夫妻。1990年,两人因感情不合而分居,但在分居期间,1993年,他们还是在柳州市滨江路买了一套房子。 1996年,柳州市城中区法院判决二人离婚,后房子便一直留给儿子袁某居住。 1998年,袁某的父亲和陆某结婚。2003年2月,父亲病逝。办理完父亲的丧事后,袁某的后妈陆某就拿出一份公证书告之袁某,其父亲在生前立下的遗嘱公证,将该房屋全部作为自己的个人财产指定给了她,让袁某搬出家门。 今年6月,袁某的亲妈将后妈陆某告上法庭,她认为这套房子她享受二分之一的产权,让儿子搬家没有道理。 7月31日,柳州市城中区法院公开审理此案。在庭审中,后妈陆某提出了自己的异议。她认为,袁某的父亲和周某自1990年就已分居,双方不再履行夫妻义务,且购买房屋的契约共有人一栏没有原告的名字,房子应属于袁某父亲所有;而其父亲病逝前,在该房处置上又留有公证遗嘱,所以房子应归她所有;再则,原告周某与袁某的父亲已经离婚了7年,超过了法定期限。 日前城中法院作出了判决:房子是周某和其前夫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财产,房子应为共同财产,双方各占房产的二分之一。而对于诉讼期限问题,法院认为,原告是在前夫2003年立遗嘱的时候,才得知自己的权利被侵占,所以没有超过诉讼期限。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