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有财产须防“善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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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11日13:12 哈尔滨日报 | |
本报讯近年来,随着个人私有财产“隐私”程度的提高,以及车祸、疾病等突发性事件致人死亡数量的增加,出现了许多市民因生前对个人储蓄的“善后”处理不够周到,在其突然死亡后家人在领取这些储蓄时遇到诸多麻烦,或因家人从不知这笔存款事宜造成资产损失。对此,有关人士指出,这种情况的出现说明人们的公证意识还比较淡薄,为了使个人储蓄在其死亡后能够顺利被继承人领取,市民应对自己的私有财产进行生前公证。 家住开发区的孙先生去年末因车祸去世,今年7月,他的家人在整理物品时,无意中发现孙生前曾在某银行存入一张4万元的定期存款,这笔存款在今年2月已经到期。孙先生生前从未和家人提起过这笔钱,因此家人在办理取款时费尽了周折。 记者从中国银行黑龙江省分行了解到,近年来,像孙先生这样因生前没有对自己的储蓄进行财产公证,而突然死亡后由其家人前来领取这笔存款时出现的麻烦现象逐年来呈上升趋势。该行每年都要接待几十例这样的储户,而没有一例是生前进行过财产公证的。据该行储蓄管理科郑照玲科长介绍,出现这种情况时,应由储户的直系继承人携带存单、死亡证明等相关证件到银行所在地的公证处办理公证手续,然后持公证书到银行办理存款过户或领取存款。但在进行公证时,需详细写明继承的内容,如继承人和被继承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分别继承的数额、存款的账号、存期等,以便银行支付存款。 据孟繁旭律师事务所詹志坚律师介绍,为防止出现这种情况,市民可提前对自己的私有财产进行法律公证,或以遗嘱的形式进行公证,以保证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报记者 王剑青)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