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0老汉为医疗官司奔波5年 身心疲惫仍没“说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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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11日16:04 新华网 | |
新华网呼和浩特11月11日电(记者李泽兵)“做手术时我63岁,现在已经70啦。医疗纠纷加上官司打了5年多,拖得我身心疲惫。”面对记者,拄着拐杖的呼和浩特市教育学院退休教师郭明发出这样的感叹。 如果不是亲身经历,郭明绝不会想到,一个十分普通的骨折在他身上竟然动了两次手术,由此引发的医疗纠纷经过了医疗事故鉴定机关和法院法医的3次鉴定、法院4次审理,检 1996年4月5日,郭明不慎摔倒造成左股骨骨折,分别于当年6月13日、次年12月4日在呼和浩特市第一医院进行了两次手术,但骨折一直没有痊愈。郭明认为,医生手术不合格,给他造成的伤残属于医疗事故,一纸诉状将呼和浩特市第一医院推上了被告席。 此案中,医患双方对手术是否构成医疗事故、医院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的争执焦点,是一段焊接过的手术钢板。第一次手术中,医生使用了一段1尺多长的钢板植入郭明体内连接断骨。手术医生车凤仪说:“郭明手术用的钢板较长,当时呼市各医院都没有那么长的钢板。所以我们才推荐患者的家属把医院提供的两块钢板拿去焊接,这也是为患者着想,患者家属也同意。到目前,郭明体内的焊接钢板也没有断裂。” 郭明认为,钢板没有断裂不能说明医院的做法就没有问题。即使是合格的手术钢板,经过一家并非医疗器械生产厂家呼和浩特市机床附件厂焊接后,也不能保证焊接后的手术钢板符合国家标准。这导致第二次手术从他体内取出4枚松动螺丝钉及死骨,直接后果是影响骨折愈合,造成骨缺损和关节功能部分障碍。 2000年1月、2001年3月,一审法院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先后委托呼和浩特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对郭明的医疗纠纷进行鉴定,两次的结论都是不属于医疗事故。郭明不服,并提出质疑。法院一审中因鉴定机关未能提供鉴定结论成立的依据及鉴定人员资质等相关情况,对呼市、自治区两级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做出的鉴定结论不予采信,后又委托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做法医学鉴定,鉴定书认定:“郭明的伤情构成9级伤残,伤残程度与手术治疗有间接的因果关系,原告左股骨骨干缺少。” 2001年8月27日,一审法院判决原告郭明的诉讼请求无事实依据和证据予以佐证,驳回其诉讼请求。郭明不服,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12月10日,中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裁定撤销回民区人民法院对此案的判决,发回重审。2002年10月25日,回民区人民法院做出判决认为:本案所争议的焦点是此案是否属于医疗事故,呼市、自治区两级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都是不属于医疗事故。中院的司法鉴定只是伤残鉴定,现有证据和事实都表明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有效的证据予以支持,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同是回民区人民法院的判决,为什么第一次审理中,对呼市、自治区两级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做出的鉴定结论不予采信,可第二次审理却又采信了呢?郭明十分不解,向中院提出上诉。2002年12月16日,中院判决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判决后,郭明向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请求检察机关审查抗诉。经审查,呼和浩特市检察院认为:一、二审法院判决认定:“原告的诉讼请求无事实依据和证据予以佐证,本院不予支持”以及“据两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鉴定结论,上诉人提出的医疗事故赔偿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的理由、证据不足。呼市第一医院在医治原告郭明骨折病的过程中,存在违反有关医疗规定的行为,应承担一定责任。 日前,市检察院已经提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对此案审查抗诉。而郭明至今不知道什么时候自己的案子会有个终结,“我活着总能看到吧。”他有些无奈地感叹。(完)(来源:新华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