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非企业单位员工参加社会保险有规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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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12日00:31 半岛晨报 | |
晨报讯 (刘楠记者黄晔楠)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昨日下发有关通知,今后大连市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可以规范地参加企业社会保险。 按照规定,凡在大连市各级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招用的专职工作人员(以下简称职工)均应按规定参加大连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5种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通知下发前未参加社会保险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两个月内,通知下发后新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企业社会保险。 同时,民办非企业单位应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作为职工参加社会保险的依据。 通知下发前以个体身份参加社会保险的,现在民办非企业单位职工应当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由单位统一办理参保手续,按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从未参加社会保险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职工应从其参加工作之日起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中断缴费的,应从中断缴费之日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2003年12月底前补缴的,可免收滞纳金。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兼职人员仍按原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