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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12日06:01 北京晨报 | |
晨报讯 (记者 颜斐通讯郭金波)2002年7月,李某从河北省某汽车销售公司分期付款购买了一辆货车,给儿子用于做买卖。2002年11月26日19时许,张某受李某雇佣,驾驶该车行至顺义某路口人行横道内,将王某撞伤,造成对方十级伤残。经顺义交通支队认定,张某负全部责任。事后,王某将李某父子及河北省某汽车销售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4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事故车虽然行驶证记载的是河北省某汽车销售公司,但依据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在分期付款买卖车辆的情形下,保留所有权的销售公司对车辆使用当中发生的事故,不承担责任。法院判决李某之子赔偿王某三万余元,该车的实际车主李某承担垫付责任。 旧账查到底 死案变活案 晨报讯 (记者 赵中鹏通讯员胡浩立)日前,石景山区法院通过“中止执行案件回访制度”,成功执结了多起中止执行案件,将“死案”变为“活案”,为当事人挽回了经济损失。 案件中止执行,多数是由于债务人没有履行能力或逃避执行使案件难以执结而采取的一种折中办法。近期,石景山法院主动对1998年以来的全部中止执行案件逐件复查。执行法官对双方当事人进行回访并发放中止执行案件回访通知书,征询申请人是否发现新的执行线索,敦促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在发现执行线索后执行官依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主动恢复执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