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立法要警惕行政部门责权不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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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12日12:17 中国青年报 | |
本报记者 刘世昕 全国人大环资委主任委员毛如柏日前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称,在今后的环境与资源保护的立法中应尽快将保护公民环境权益的规定在立法中具体化和程序化,以确保公民环境权益的实现。 毛如柏认为,要想唤醒全社会公众的环境意识和热情,应该首先在法律上确立公众在环境保护中的重要地位。公民环境权益至少包括三方面内容:第一,环境知情权,即每个公民对行政机关所持有的环境信息拥有适当的获得利用权;第二,环境决策参与权,即保证给予每个公民参加环境决策的机会;第三,环境救济权,即公民环境权益受到损害时,应当让每个人都能够有效地使用司法程序和行政程序,获取补偿。当然,公众在享有环境权益的同时,也有义务自觉地保护环境与资源,参与可持续发展。 “此外,要提高环境与资源保护的立法质量还要处理好权力与责任的关系和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毛如柏解释说,在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中,一般授予有关行政部门一定的权力,但常常与其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不相匹配。一些行政部门权大而责小,或者有权而无责,在法律制定过程中竞相争权揽利,遇到难题又互相推诿责任。为了避免这种“争权而不负责”的现象,防止“政府权力部门化,部门权力利益化,部门利益法制化”的倾向,今后在立法过程中,应当注意权力与责任的平衡,建立起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失职必受罚的机制,使权力与责任真正得到统一。 环境与资源保护中如何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是个新课题。过去在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中,任何事情都由政府大包大揽,往往使政府不堪重负。现在要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就需要在法律制定中,更多地运用市场经济手段,制定相应的经济政策,来推动环境与资源保护工作,如通过建立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来促进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节约使用等等。毛如柏特别指出,强调市场的作用,并不等于减少政府的责任和作用。 毛如柏透露,全国人大环资委今后立法任务是:初步计划制定可再生能源发展促进法、自然保护区法、海岛保护和利用法等法律,修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野生动物保护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