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该给服刑犯“性解禁”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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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12日12:17 中国青年报 | |
据《南京晨报》报道:11月8日,由性学专家储兆瑞带队的性心理咨询小组来到江苏省江宁监狱开展“性心理咨询”。与此同时,“鸳鸯房”、“月末同居”等关于高墙内犯人“性解禁”的人性化执法政策也在该监狱正式出台。据介绍,只有表现良好达到A级的服刑犯才能享受“月末同居”、“鸳鸯房”政策。正方梁勇 “性解禁”既然是一项人性化的执法政策,就应该具有普遍的关怀意义,而不是对某 性权利是每个人基本的人权,而不是监狱奉送给犯人的福利。对于犯人来说,很多权利是受到限制的,但是他的民事权利并没有当然被法律禁止,因为权利的剥夺必须通过法律来明示。因此犯人被剥夺或限制的,只是法律规定应该予以限制或剥夺的那一部分权利,而其他的权利,诸如生命权、健康权、人格权以及一定范围内的人身自由等还是应该尽可能予以保障。监狱之所以对犯人实行“性解禁”,说明犯人的性权利并不在法律剥夺的范围之内。既然如此,对犯人的性权利,我们应该尽力予以保障,就像犯人与亲属的会见权一样,没必要加上那么多附加条件。如果加上太多的限制条件,则性权利就不是基本的人权,而是有限的福利,监狱可以随时给予,也可以任意终止。其实,只要是合法的、合乎人性的权利,大可以放心给予,没必要瞻前顾后、犹豫不决。 给予服刑犯“性解禁”,受益的不只是犯人,还有其家属。作为犯人的家属,他们的民事权利不应该因亲人的服刑而受到影响,因为他们是无辜的。但是,由于家属与服刑人员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在某些方面已经结成了利益的共同体,当服刑人员的民事权利受到限制或被剥夺的时候,其家属也连带丧失了本属于他们的权利。比如孩子获得父爱的权利、配偶获得夫妻生活的权利等。家属不应被剥夺或限制的权利被剥夺,这对家属来说,是不公平的,也是残酷的。而对犯人实行“性解禁”,实际上也是尊重家属应该享有的权利。 因此,从这个角度看,对犯人进行人性化执法惠及的不仅仅是犯人,还包括他们的家属。保障犯人及其家属应该享有的民事权利,既显示了执法的公正,又反映了社会的进步,其产生的积极效应必定是不可估量的。反方刘海明 诚如江宁监狱所宣称的那样,允许某些正在监狱服刑的犯人享受“月末同居”、“鸳鸯房”等待遇,确实不失为人性化的举措,对解决犯人的“性压抑”、“性饥渴”有一定帮助。笔者不反对在监狱这个特殊的环境里尽可能多地实施人性化的管理措施,但是,像江宁监狱把“性解禁”当做人性化的手段来实施,笔者表示怀疑。 其一,犯人的角色定位和普通公民怎能同日而语?换句话说,决不是正常人所能享受到的权利犯人就一定能享受,否则就不是“人性化”。在过性生活方面,如果犯人也能和普通公民一样,试问那样一来,他们和普通公民的区别又在哪里?犯人之所以是犯人,就在于法律剥夺了他们特定时间段的人身自由。没有人身自由的犯人,行动自然不可能自由,行动不自由,当然无法像普通公民那样享受到性生活,这是法律规定的犯人和普通公民的角色定位。除非法院判定解除一个犯人的罪犯角色,否则他在服刑期间的权利肯定远远少于普通人,这不是拿人性化这块盾牌就能够遮挡住的。 其二,犯人和普通公民之间的人性化待遇存在不对等性。犯人服刑是法律对他们的惩罚。这些人之所以“享受”法律的这种强制性的惩罚,是因为他们在还是普通公民的时候,无意或者有意率先对他人或者社会的公共财产、公共安全造成了破坏。正因为这些人在犯罪过程中缺少“人性”,在不择手段伤害别人的同时也造成了“自我伤害”,才导致了到监狱服刑的后果。从这个角度讲,在他们接受法律规定的惩戒时间段内,显然无权享受正常人的诸多权利,包括正常的性生活的权利。 其三,监狱方面是否有权将“性解禁”当成奖赏给予某些犯人,同样值得商榷。监狱的职责是改造犯人,争取使他们早日重新回到社会这个温暖的大家庭里。不过,改造犯人需要依法行事,不应该也不能够对某些犯人“法外施恩”。法外施恩,在自行降低了法律应有的威严的同时,也容易助长监狱内部的腐败现象。 专家率领“性心理咨询小组”到监狱开展这方面的心理咨询,从科学研究的角度来说有其价值所在。不过,这不是为犯人进行“性解禁”的理由,江宁监狱的做法应当缓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