屡遭撤换是何原因 到底谁有权撤换民选村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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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12日14:17 新华网 | |
在广大农村,风起云涌的村民自治进行得深入人心。一大批有文化、有本领、热心为村民服务的能人被“海选”为村民委员会主任,带领村民致富奔小康。而目前全国已有28个省份制定或修订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办法,有25个省份制定了村委会选举办法。然而,有极个别的地方乡镇党委政府却随意撤换、任免民选村委会干部,造成不良影响。人们不仅要问,究竟谁有权撤换村委会主任? 民选村官 屡遭撤换 近来,北京市房山区大石窝镇惠南庄村村民王华为自己的村官职务被“免”而苦恼和不解。在2001年度该村村委会换届选举中,他被选为村民委员会主任,其后大石窝镇人民政府向其颁发了任命书。然而,2002年8月22日,该镇党委、政府召集该村党员干部开会宣布停止王华村委会主任的职务。王华不服,将镇政府告上法庭。2003年夏,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却驳回其上诉。像王华这样的“村官”职务被乡镇党委政府撤换的“遭遇”,在全国范围来说,已经屡屡发生过。 山东枣庄市台儿庄区泥沟镇小官村秦守华于1999年3月经合法程序被村民选举为村委会主任。但2001年9月9日却被镇党委、政府以未完成“三提五统”、农业结构调整不力等原因撤免了职务。秦守华后来将镇政府告上法庭。经几番调解,几番波折,最后以镇政府赔礼道歉、恢复其村委会主任职务,秦守华撤诉而结束。湖北省潜江市人大代表姚立法曾于去年对该市第四届村民委员会作过调查,发现自1999年9月28日换届选举以来,截至2002年5月1日,全市329位选举产生的村委会主任被乡、镇组织及个人宣布撤换(含免职、停职、降职、精减、改任他职等)的达187人,占总数的57%。民选村民委员会主任以及相关村委会干部被乡镇基层政府非法撤换事件的屡屡发生,引起了广大村民和选民的强烈不满。许多地方因为这样的事情而造成了村委会领导班子迟迟不能建立甚至是空缺,影响了农村基层的稳定和致富奔小康的进程。 非法撤换 原因何在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1/5的选民联名提出罢免要求和理由,并经半数以上的选民同意,村民委员会成员才能被合乎程序地罢免职务。这是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的惟一合法途径,除此以外,任何组织和个人,均无权决定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免。法律有明文规定,为何民选村主任仍然屡屡被撤换?乡镇领导干部法制意识薄弱,工作方式单一和陈腐是主要原因。综观大部分非法撤换村主任的案例,乡镇政府随意撤换,归根结底是这些乡镇主要领导干部根本没有法律意识,对于村民自治法和村委会组织法缺乏应有的了解,甚至根本就不去履行法律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乡镇领导工作方法粗暴陈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四条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但实践中一些乡镇领导干部思想观念仍然“转不过弯”,仍习惯于以居高临下的“领导”身份去指挥、干预村委会的事务,对于不听话、不顺眼的人选采取直接撤换的手段。有人曾经在总结村官被非法撤换的原因时说:民选村官上任后,要查账的、公开理财的,不积极配合乡镇分配的收税费的、手段不硬完不成任务的,基本上都会下台。而不是乡镇干部亲信的,也往往会被架空和闲置一边。被非法撤换的理由,基本上大同小异:“工作能力差、完不成任务”、“搞内耗、与村支书不团结”、“煽动村民闹事、不服上级政府管理”等。: 依法维权 专家支招 民选村官被非法撤换后如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虽然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相关法律对撤换村干部有明确的规定,但对非法撤换村干部的行为并没有明确的法律惩处规定。 在就村委会主任如何依法维护自身的权益进行探讨时,北京大学法学院姜明安教授认为,虽然现行的法律对村官被非法撤换后,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规定可以用来维护村官的合法权益,用来惩处为所欲为的乡镇干部。但是,现行的法律中,有众多的法律条款可以运用到这类案子上。这主要包括四项法律体系:(一)宪法。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了公民对于违法撤换的行为有申诉控告、检举的权利。(二)行政监察法规定,行政监察部门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有举证监督的职责、受理和控告检举的职责、发现违法行为向有关政府的行政机关提出监察建议的职责和做出监察的权利和责任。(三)行政复议法有关于公民合法权益受损后的明确的规定。(四)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提起诉讼。该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对于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的具体行政行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判决撤消或者部分撤消,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但是,由于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的受案范围多局限在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保护,而对公民民主政治权利尤其是村民自治权利却没有明确的规定。例如村官被非法撤换是否属于政治权益被侵犯等,都没有明确的规定,且缺乏相关的司法解释。因此,姜教授还提出,如果要切实保障村官的合法权益,还需要对现行的法律体系进行修改,包括对村委会组织法中的条文进行修改,明确非法撤换村官的责任和处罚措施等。 基层政府要依法行政 中玉近几年来不断发生的乡镇基层政府非法撤换通过村民民主选举出来的村民委员会主任等民选村干部的事情,从法律层面上来说,充分暴露了一些基层政府的依法行政观念的欠缺和薄弱。 长期以来,一些乡镇基层政府在处理村级事务时,一向是以上级组织和行政命令来行事的,不论决策正确与否,服从最重要。乡镇政府与村级组织形成的关系就是领导与被领导、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然而,随着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颁布实施和村民自治在全国范围内的广泛实践,广大村民的民主和法制观念的不断增强,我国的村镇级管理方式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有了很大的改观。法律明确规定,乡镇一级对村委会是指导、支持和帮助的关系,而不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面对这种新的变化,一些地方的乡镇政府的领导干部思想都还没有转过这个弯来,没能随着管理方式的变化而调整自身的行政管理模式,仍然遵循着过去那种行政命令、直接领导的方式,从而导致了诸如非法撤换民选村委会干部的事件的屡屡发生。要杜绝这种现象的发生,最根本的就是乡镇基层政府要树立新的依法行政的观念。依法行政,就必须熟悉并深刻领会、贯彻实施像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村民自治法等与基层行政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在群众中树立良好的依法行政的形象。只有这样,非法撤换民选村干部等违法现象才能从根本上得到杜绝,农村基层民主自治也才能真正扎实有效地开展起来。(记者 石国胜):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