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来的车撞了人租车公司负啥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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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12日16:13 北京晚报 | |
本报讯(记者邱伟)姜先生开着从汽车租赁公司租来的车撞了人、赔了钱,交管部门最终认定车辆不符合安全规定是造成事故的原因。姜先生为此向汽车租赁公司索赔,今天此案二审在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开庭审理。2001年7月14日傍晚,姜先生从一家汽车租赁公司租赁了“富康”牌小汽车一辆。没想到3个小时后,姜先生就开着这辆车将一位行人撞伤。经交管部门认定,姜先生负此次事故的全责。姜先生向伤者支付了7万余元医疗费。但他认为,根据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事故原因的最终认定,是汽车的灯光、制动不合格导致撞了人。为此 但是在租车时,姜先生亲自在车辆交接单上签了字,那就意味着姜先生已经认可自己租的车不存在任何问题。现在出了事故,姜先生还能返回头状告汽车租赁商吗?一审法院认为,汽车是特殊商品,姜先生在租车时,只能对所租车辆有个表面认识。姜先生本身并不具备专业知识,不可能发现车辆内部问题。所以他不可能在租车时对车辆进行检测,姜先生在交接单上签字,只能视为是在履行必要手续。一审法院判决汽车租赁公司给付姜先生6.4万元。 今天的庭审中,汽车租赁公司主要对交管部门所做的事故鉴定提出了质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