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场无权收、罚员工保证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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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13日01:35 重庆晚报 | |
昨日,渝北区女青年杨某向本报反映称:曾在渝北两路重客隆超市当收银员,“由于在收银过程中不慎将5元一袋的水果仅打价2元,”被超市辞退,但超市拒绝退还求职时缴纳的1300元保证金和服装费。 记者随即进行调查。重客隆总公司陈主任称,杨曾在超市工作6个月。10月中旬超市发现她在收银员岗位上私改收银数据。虽然金额不足10元,但“性质严重已属于贪污行为”, 中卫律师事务所伍业桦律师认为,根据劳动法规定,任何企业收取保证金均是违规行为。从杨的行为看,商场可以要求其原数退还侵占的金额,对其予以教育,辞退等处分,但无权罚款,更不能没收其保证金。 目前,杨已向当地劳动部门投诉,劳动部门已介入调查。 范永松网络编辑:甘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