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遭遇李鬼 买主告公证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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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13日03:38 燕赵都市报 | |
本报邢台电(记者卢伟丽)购房协议进行了公证,但由于公证的内容不真实,“买到手”的房子又成了别人的。为此,邢台市民陈拥军将邢台市公证处的主管单位邢台市司法局送上法庭。昨日,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行政案件。 据陈拥军介绍,1997年9月,当他与一位住在该市新兴东路某单位家属院某套房子、自称是房主的“李二”(化名)草签了房屋交易协议。并与“李二”一起到邢台市公证处进行 但在2001年10月23日,突然又冒出一个“李二”,拿着身份证和房产证将房子强行占据。经查证,当年与他签定购房协议的“李二”乃是真正的“李二”之兄“李一”(化名)。随后,在今年10月30日,应陈拥军要求,邢台市公证处以房屋买交易议书上卖方的签字不真实为由,撤销了(1997)邢证民字第135号公证书。 气愤的陈拥军认为,由于公证处公证了不真实的内容,应该对他的损失负一定责任。而邢台市公证处则认为,陈如对房屋产权人有怀疑,公证时就应告知承办公证员,以便进行调查核实。而陈拥军则认为,早在1992年,在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等多部门联合发出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居民身份证使用核查工作的通知》中就规定:在办理公证事务时,有关部门必须核查公民本人的居民身份证。而邢台市公证处在办理业务时并没有核查假“李二”与身份证上“李二”是否为同一个人。所以将邢台市公证处的主管单位邢台市司法局诉至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