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禁止如何带来双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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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13日07:31 北京晨报 | |
个案 高层离职成为对手 昨天,中关村一家公司的副总经理吴先生向记者披露了一些情况。今年年初,该公司有位管理高层离开了公司,同时还带走了将近20个原公司网络研发人员和销售人员等。一个 吴先生告诉记者,在中关村,他们花费几千万元广告费赢得的客户,对方却通过盗取轻易得来。如果他们公司不具备一定的基础,很有可能被此举彻底毁灭。 据有关部门统计,80%的商业秘密是被职工跳槽时“顺手牵羊”带走的。 专家:竞业禁止尽早立法 记者向部分专家咨询得知,由于我国先行法律对竞业禁止没有明文规定,也没有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有关竞业禁止的合同内容作出限制性或规范性规定,导致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时无法可依,只能根据公平、诚信等法律原则认定双方的合同内容和效力。法官呼吁立法机关应尽早就竞业禁止立法,尤其是在《劳动法》中,有必要增加有关竞业禁止合同内容的规范性,在《反不正当竞争法》及相关法律中规定违法竞业禁止义务的法定赔偿等内容。 法官:竞业禁止三年太长 近年来,伴随人才在企业间的流动,从事与企业具有竞争关系的业务而引发的侵犯商业秘密案急剧增多,导致公司的利益受到损失。然而,个人的择业自由也是受法律保护的,企业不能因此限制人才的流动。如何在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和保护个人择业自由之间寻求平衡点? 据了解,目前在国外发达国家,普遍建立了竞业禁止制度,限制雇员从事与本企业竞争的业务。在我国,这一做法还未普及,不过企业可以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来维护企业的商业秘密和权益。目前,一些单位尤其是高科技企业在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加入了补充协议,来保护商业秘密不受侵犯。比如,专门加进保守商业秘密的条款,规定职工泄露商业秘密后应该负的法律责任;对个别关键岗位职工,企业规定职工在3年内不得从事生产经营相同的业务,也不能直接或间接帮助同行业企业使用原单位的商业秘密牟利。 朝阳法院民庭的法官认为,根据契约自由原则,当事人可以自由作出竞业禁止的约定,但同时竞业禁止义务是对就业自由、择业自由的限制,签订这样的协议应体现对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与员工自由择业权的价值衡量。法官认为,对竞业禁止协议的内容应加以一定的限制。比如支付补偿费的问题,应考虑企业对职工是否事先已作出了实质性的补偿。其次,对于竞业禁止的时间限制,现有的条例一般为最长不超过三年,而在高新科技领域,尤其是网络行业知识更新迅速,三年的期限对员工的择业可能是毁灭性的。此外,对竞业禁止的范围也应有所限制,应是与特定接触、掌握企业特定范围内的秘密信息的员工,不能要求所有的员工都负有这样的义务。 企业:高额奖励留住秘密 “跳槽者”携带商业秘密“跳槽”到其他企业,无形之中挑起了企业间的不正当竞争。有关专家认为,在呼吁人们讲诚信和道德自律的同时,企业也应采取措施,想办法挽留住人才,防止“跳槽者”把商业秘密带走。 某公司高级管理层张先生认为,能够掌握企业商业秘密的职工,一般都是科技人员、管理人员和销售人员。许多企业为防止商业秘密泄露,采取了对他们高额奖励或让他们参股等方式来留住他们。如果一旦他们离开企业,股份自动取消,也会打消他们“跳槽”的想法。 员工:卖身合同可以拒签 企业与员工签订的“竞业禁止”合同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企业的利益,但由于员工处于被选择中,企业很可能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与员工签订不公平的合同或条款。而按照法律规定,对于显失公平的合同,当事人申请撤销的时间为一年,超过一年则不得以此为由申请撤销。因此,员工在签订协议时应具备一定的法律意识,对违背自己意志或显失公平的协议要敢于拒绝,尽早请求仲裁机构或法院确认无效或予以撤销或变更。同时,对于自愿签订的合同,员工也应严格履行承诺,不能为了牟取利益而违反合同,使自己的信誉度降低。 晨报记者 颜斐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