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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的车撞人该谁赔?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13日07:31 北京晨报

  租车人:租的车有问题出租方:租车时签了字,等于承认车没问题租车人:那只是手续,我非专业人士,怎知有无问题 晨报讯(记者赵中鹏)租车撞了人该谁赔?昨天,这一问题被摆上了二审法庭。因为租用车撞伤了人,要承担73696.52元的赔付,市民姜立新和北京今日新概念销售公司就谁来承担赔偿闹上了法庭。

  2001年7月14日,姜立新从北京新概念销售公司租赁“富康”牌小汽车一辆,同日22时
,姜立新驾驶该车将一行人撞伤。经交管部门最后认定,姜立新负此次事故的全责。姜立新已向被撞伤人支付了73696.52元。但姜立新认为,根据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事故原因的最终认定,是汽车的灯光、制动不合格导致撞了人。为此,姜立新起诉要求汽车租赁公司赔偿他的经济损失10万元。法院一审判决北京新概念销售公司支付64000元,随后,租赁公司提起上诉。

  租赁公司在上诉中除对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事故原因的最终认定提出质疑外,还提出在租车时,姜立新亲自在车辆交接单上签了字。交接单是租赁双方验车的凭证,在交接单上签字就意味着姜立新已经认可自己租的车不存在任何问题,风险与法律责任也随之发生转移。对于以后发生的事故,出租方没有义务提供专业检测结果以证明自己清白,出租方不应当负严格举证责任。

  姜立新则提出,所租赁的车辆灯光只及正常灯光的四分之一,而且制动不合格,车祸就是由于车辆不合格所致。对于车辆,作为租车人本身并不具备专业知识,不可能发现车辆内部问题。其在交接单上签字,只能视为是在履行必要手续。昨天法院没有作出判决。

  近年来因租车造成交通事故引发的纠纷并不少见。但是对于责任如何认定,一直存在争议。记者了解到,从2003年12月1日起,北京市已取得汽车租赁经营许可证的60余家汽车租赁公司在签订租车合同时,将杜绝“霸王条款”,并规定汽车租赁公司应交付达到一级标准的车辆、设备及有效证件,否则承租人有权要求租赁公司予以更换;对于车辆存在危及人身安全隐患的,承租人还有权解除合同。这些条款显然有利于类似案件的责任区分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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