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经侦、税侦部门服务公司企业六条规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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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13日07:54 湖南在线-湖南日报 | |
一、凡上级经侦、税侦部门挂牌联系的重点公司企业,无论单位或个人涉嫌经济犯罪,未经负责挂牌联系的经侦、税侦部门审核批准,下级经侦、税侦部门不得擅自初查或立案侦查。 二、凡涉及侵犯公司企业合法权益的经济犯罪案件,如侵犯知识产权、挪用资金、职务侵占、合同诈骗等,经侦、税侦部门应认真对待,及时受理,快侦快破,最大限度挽回损 三、凡公司企业法定代表人涉嫌经济犯罪的案件,除案情特别重大,或者有自杀、逃跑、继续犯罪、妨碍侦查等情形之外,经侦、税侦部门不得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以避免公司企业经营管理失控,造成停业停产甚至倒闭,影响社会稳定。 四、凡企业资金和物资不能认定为赃款赃物、非法所得的,经侦、税侦部门不得采取冻结和查封、扣押措施。避免影响公司企业的生产、经营和职工群众的正常生活。 五、凡办理涉及公司企业的经济犯罪案件,经侦、税侦部门应多为公司企业的生存和长远发展着想。不得干扰正常的经济活动、随意扩大调查范围、损害公司企业信誉、泄露商业秘密,避免对公司企业造成不良影响。 六、凡辖区内的公司企业,经侦、税侦部门应主动加强联系,经常性地提供法律咨询、通报经济犯罪情况、举办法制讲座等服务,及时发现公司企业在生产经营、管理上存在的漏洞和薄弱环节,指导、帮助公司企业防止受到不法侵害。不得疏于防范、无所作为。 违反以上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通报批评或党纪政纪处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