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河源审结全省首宗不服拒绝法律援助状告法援中心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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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13日08:44 信息时报 | |
黄某因不符条件被驳回 本报讯 (记者 李朝涛 通讯员 殷水泉 王志华) 法律援助,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援助人员,为经济困难或者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提供减收或者免收费用的法律服务,只有符合条件,援助机构才能免费提供法律援助,很少有被拒绝法律援助后状告援助中心的。但昨日,广东河源东源县法院审结了我省首宗不服法律援助处不予法律援助而告到法 一告: 不服伤残鉴定两提诉讼 事情要从一宗交通事故说起。2002年3月5日,家住河源东源的黄某乘坐欧某驾驶的无牌摩托车,与司机吴某驾驶的货车相碰,交警认定欧某和吴某负同等责任。因黄某在此次事故中受伤,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鉴定室评定其为10级伤残。黄某认为自己受的伤远不止于此,不服伤残评定,申请复议,被河源中院驳回。 同年11月12日,黄某先后向东源县法院、河源中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东源县公安局重新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和评残鉴定,被两级法院裁定不予受理,理由是该责任认定的结果与黄某没有直接利害关系,黄某不具备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而其请求判令东源县公安局重新作出伤残鉴定,明显不属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二告: 法律援助申请不成又上庭 黄某并不甘心,今年4月29日,他到东源县法律援助处申请行政诉讼法律援助,请求该处帮其打官司,但法律援助处经审查后,认为黄某的条件不符合《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遂作出了不予法律援助的决定书。 黄某对此也不服,又向河源市法律援助处申请行政复议,河源市法律援助处也维持了东源县法律援助处的决定。 处处碰壁后,黄某于今年8月19日将东源县法律援助处告上法院,请求撤销东源县法律援助处作出的《不予法律援助决定》,判决法律援助处给予其行政诉讼法律援助。从而出现了全省首宗状告法援案。 判决: 不符合条件驳回诉讼请求 但法院审理的结果驳回了黄某的起诉。东源法院认为,黄某起诉法律援助处,是基于该处不给予其法律援助引起,但其申请法律援助要求的事项,经该院和河源市中院审理,已经因其不具备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和不属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终审裁定不予受理,因此,黄某再申请法律援助没有任何意义;再者,黄某的申请不符合《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的申请法律援助的条件。 综上,东源法院作出了维持被告东源县法律援助处作出的《不予法律援助决定书》的判决,了结了该起全省首例状告法援中心案。 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第8条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一)盲、聋、哑人,限制行为能力的人,开庭审理时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刑事被告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二)可能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的被告人提出上诉而没有委托辩护的; (三)公诉案件中,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决定为其提供指定辩护的; (四)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获得法律援助的。 第10条 具备以下条件的公民,可以申请法律援助:(一)有广东省常住户口或者暂住证的;(二)有事实证明为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需要法律帮助的;(三)因经济困难,无能力或者无完全能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经济困难的标准参照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