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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一小学要家长签“生死状” 教育部门称无效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13日09:39 南方都市报
  “条例实质是学校推卸责任的手段!”平沙小学一家长一边向记者展示校方出台的《安全工作条例》一边说。本版摄影:本报记者 方谦华

  校方要求家长签订“生死状”

  白云区新市镇平沙小学出台条例:如违反学校规定,学生发生任何安全问题,全部由家长负责

  家长意见

  胡先生说,由于小学生是未成年人,是没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他们根本无法对自身的行为负责。学校抛出的这份《安全工作条例》实质就是一份“生死状”,是学校推卸责任的手段。

  “生死状”摘要

  新市镇平沙小学《安全工作条例》第二项第五条第三款规定:凡课间因违规造成的校园伤害事故,一律由当事人负责处理或赔偿。第四款规定:课间在活动区活动的学生须遵守学校的有关规定,违规活动的学生因此而造成的任何伤害由学生当事人自己负责。

  教育部门意见

  白云区教育局小学幼儿教育科卢科长称,学校出台这份《安全工作条例》是不应该的、也是无效的,如果学生在学校出了什么问题,学校还是要承担责任。

  本报日前接到白云区新市镇平沙村平沙小学一位姓胡的学生家长的投诉,反映这个学期以来,平沙小学要求学生家长与学校签订了一份所谓的《安全工作条例》,规定如违反学校的规定,学生发生任何安全问题,全部由学生家长负责,学校不承担任何责任。

  投诉

  《安全工作条例》是“生死状”

  11月7日上午,记者驱车来到了胡先生的家里。胡先生今年35岁,是新市镇平沙村附近一个工厂的工人,他有个小男孩在该校读书。

  胡先生拿出几页泛青的纸对记者说:这就是学校给我们家长的《安全工作条例》。记者看到,这份名为《平沙小学安全工作条例》有4页纸,内容分5大项共36项条款。

  其中的第二项第五条的第三款规定:课间学生要适当做一些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活动,严禁追逐打闹;凡课间因违规造成的校园伤害事故,一律由当事人负责处理或赔偿。第四款规定:课间在活动区活动的学生须遵守学校的有关规定,违规活动的学生因此而造成的任何伤害由学生当事人自己负责。

  胡先生对记者说,许多家长对此条例表示了愤慨,但是又迫于学校压力而不得不签,他认为这份条例对学生对家长是很不公平的,由于小学生是未成年人,是没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他们根本无法对自身的行为负责。他认为学校抛出的这份《安全工作条例》实质就是一份“生死状”,是学校推卸责任的手段。

  反应

  许多家长反对《条例》

  当天中午12时左右,记者来到了该小学进行采访。由于临近学生放学的时间,门口聚集了许多的学生家长。

  一个长得胖胖的、身穿红色衣服、骑着摩托车的女家长对记者说,她有个女孩在该校读三年级,她也与学校签订了这个《安全工作条例》,她认为总体来说,学校是为了学生的安全着想,但是对于部分条款,尤其是第二项第五条的第三款和第四款,她很不满意。她说家长把孩子交给学校,学校就应该承担起监管的职责,要学生家长签订这样的条例,实质上就是让家长承担学生在学校的事故责任,这对家长是不公平的。为什么不公平她还要签?她说,没有办法,学校叫孩子把《条例》拿回来,而且隔三岔五就通过孩子来追要,为了孩子,她不得不签。

  一个长得高高瘦瘦的、大约三十来岁的男家长对记者说,《条例》的规定还有一个认定的问题,他说一旦出了什么事,谁来认定学生是否违反学校规定呢?由于现在的学校,家长一般都不给进入,发生什么事,只有学校才清楚,如果学校对事实有什么窜改,家长根本无法知道,也无从辩解,学校完全可以轻易地自我免责。

  个案

  学生校内打架药费谁出?

  在采访中,记者听到前几天曾发生了一个“男学生打伤女学生,费用由男学生家长自理”的案例。

  在该村的公园附近,记者找到了那位男同学的家长夏先生。夏先生是湖南安化县人,去年9月份来广州白云区打工,为了让孩子得到好点的教育,他把孩子送进了该小学读三年级。

  夏向记者证实了他的孩子与人打架的事。他说,11月4日下完课后,他的孩子被留下搞卫生,其间与同班的女生发生争执,并用扫把打伤了该女生的头。两天之后,那名女学生说头疼,其家长在学校的同意下就带着孩子到医院去照了CT,结果发现孩子的头上只是破了一点皮,有一道不到一厘米的伤口。可是尽管如此,还是产生了数百元的费用。学校认为由于孩子违反学校规定,所以所有的费用由他支付。

  夏先生对记者说,这个事件中,老师和学校的表现让他很生气。因为,老师开始和他通报孩子打架的情况时,很明确地说孩子在打扫卫生,但是不久就转口说,下课后孩子无故在学校逗留;此外,出事后,学校摆出一副“不关我事”的态度,还认为孩子是在学校违规造成的,还要求他支付全部的费用。夏先生认为,学校有监护孩子的职责,他的孩子是在学校出的事,学校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他还说,由于他一直认为该小学的《安全工作条例》对学生家长不公平,所以他一直没有签名上交,可是出了这个事后,学校就多次叫他的孩子向他催交,他还认为学校出台《安全工作条例》实质上是通过学校的“小政策”,来维护自身的利益,推脱学校应尽的义务,学校这样的做法是不负责的表现。

  教育部门

  学校出台该规定无效

  11月7日中午,记者到了该小学找到了正在吃饭的小学校长。由于他在吃饭,记者表示在外面等他吃完才对他进行采访,他没有反对。过了10分钟左右,他说,除非记者出具学校上级部门的介绍信,否则不接受采访。

  记者拿出《安全工作条例》问他是否是该学校出台的,他停顿了一会,然后承认了。

  记者就此事采访了白云区教育局小学幼儿教育科的卢科长。他对记者说,学校出台这份《安全工作条例》是不应该的、也是无效的,如果学生在学校出了什么问题,学校还是要承担责任,并不能够因为学生家长签了这份《条例》,学校就可以免责。他说,尽管学生家长有义务协助学校进行安全教育,但是,学校完全可以通过家长会等形式向学生家长提出要求,而不应该用《条例》的形式来强制。

  律师说法

  校方有关条款违反《民法》

  记者就学校出台《安全工作条例》的相关情况咨询了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周卡方律师。

  他说,依据《民法通则》第五条规定:“公民、法人的合法民事权益受到法律的保护”,《条例》中规定“严禁追逐打闹”,这实际上已经侵犯了小朋友在学校的正常游戏和活动的权利,此规定明显与法律相抵触。

  他还认为,由于夏先生的孩子只有9岁,是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10岁以下的孩子都属于此类),虽然夏先生是孩子的监护人,但是当他把孩子送到学校之后,学校就成为学生的管理人(中、小学生在法律上是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履行部分监护义务,保护未成年学生的身体健康,维护其合法权益。学校就应该对在校的学生承担临时监护的责任。由于夏先生的孩子是在学校里搞卫生时出了事,这说明学校对孩子的监护不力,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第160条的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因此,学校应该承担一部分的责任。

  他还说,前不久教育部颁布过一个《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明确界定了“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但是该《办法》只是一个部门规章,法律效力不够,其法律效力不能和《民法通则》等法规抗衡,在学生伤害事故民事赔偿的司法实践中难以被直接引用。

  周律师还强调,学校对在校未成年学生所负的教育、管理和保护的义务,是一种强制性法律义务,而强制性义务是不能以签《条例》的方式予以转移的。其次,学校发给学生家长的《安全工作条例》,实际上是一种格式条款。《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斥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新闻链接

  曾经签下生死状学校仍然赔10万

  学生春游溺亡,安徽六安市某中学经司法部门调解完成履赔

  据江淮晨报6月2日报道 今年4月的一个周末,六安市某中学一班级组织学生春游,在此之前,班主任为了防止出现意外事故,要求与每位学生家长签订一份协议,协议的大致内容是“如果在春游时,发生意外事故,由学生承担责任”。春游当日,一名学生因打捞落入河中的物品不幸被淹死。

  事发后,该生家长要求校方承担监护不力的责任,校方先期支付了一部分丧葬费,但对于家长的赔偿要求,学校认为,春游前,校方已与家长签订了“生死协议”,学校在这起事件中即便有责任,也是有限的。为了公正地解决这一事件,双方同意到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调解。

  司法部门指出,学校不能用所谓的“生死协议”来回避自己的责任。从法律意义上讲,“生死协议”是没有效力的。经过调解,校方赔偿该生家长10万元。

  南师大签生死状学生自杀责自负

  法律人士指出,协议须遵循《高等教育法》等法规

  据齐鲁晚报11月4日报道 11月1日上午,南京师范大学仙林校区体育中心内,4000多名大一新生及家长们济济一堂,学生代表们分别与校方签订了一份《学生自律与教育管理协议书》,而在这份协议中,最令人注目的莫过于第10条:“学生自杀、自伤的;在对抗性或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住校外学生在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伤害的;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人身伤害的……校方将无法律责任,学生就此必须承担相关的责任。”

  前日南京法律界的一位资深人士指出:这份协议书的出台对绝大多数的大学生来说,有助于他们增强法制观念、加强自身的自律行为。但在学生自杀、自伤等人身伤害处理问题上,该协议还得首先遵循《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本版采写:本报记者 谭林 本版摄影:本报记者 方谦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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