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偿不昧”引起的思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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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13日10:46 沈阳晚报 | |
[背景新闻] 新闻一:据本报消息,2003年10月19日,沈阳客运集团出租汽车有限二公司的的哥张欣在拉一位客人的时候,捡到了客人遗失在车上的价值150万元的钻石,张欣把钻石交到了公司。当失主看到遗失的钻石又重新回到自己手里时,当即决定奖励张欣5万元人民币。张欣将1万元上交给公司,公司遂利用这笔钱成立“张欣奖励基金”,鼓励拾金不昧者。 新闻二:《新闻晨报》10月23日报道,近日,江苏一家实行有偿服务的“失物招领公司”挂牌营业。当拾者把捡到的东西交到公司后,公司要开具收据,并付拾到者一定的酬金,然后寻找线索联系失主。当失物被失主认领后,公司将根据失物的价值向失主收取一定的酬金,付给拾者的酬金也是从中出的。如果一个月后没有找到失主,公司则把失物退给拾者或转交给公安部门。 [一家之言] “拾金不昧”是自古以来一直为舆论所倡导的一种美德,可是时至今日,“有偿不昧”的例子日益见诸报端,有人认为这是对传统道德的反叛;也有人认为这是一件好事,满足了部分人的需要。 大约10年前,中央电视台发起了一个关于“拾金是否需要有偿”的探讨。在节目录制现场,一位知名的学者说过这样一段话:“道德的高尚的行为+利益的燃料=诚信的行为变得更普遍。”当时这位学者是倡导“拾金应该有偿”的。结果节目播出后,在社会上引起广泛的探讨,这位学者受到了很多观众的批评,电话打到学者的办公室,甚至有人上门要求学者对此事进行道歉。这位学者因此还受到了单位的批评。尽管当时的人们对“有偿不昧”不理解,但今天,人们的看法已经发生了巨大的改变。 从社会角度来看,人群中有三种人,第一种是将失物直接还给失主,不要任何报酬,这是一种公认的高尚行为;第二种是将失物“昧”起来,据为己有,这是一种公认的“缺德”的行为,甚至属于违法犯罪;第三种则是有偿归还。尽管“有偿归还者”收取了一定的报酬,但毕竟将失物归还了失主。从字义上看,“拾金不昧”中的“昧”字是“隐藏”的意思,“不昧”就是“不隐藏”。因此,“有偿不昧”也应属于“拾金不昧”的范畴,我们不能予以全盘否定,非“一”即“二”的态度也不符合马克思主义的哲学观念。 辽宁大学国际经济学院的邢源源教授则认为,随着人们素质的提高,拾金不昧的行为肯定会越来越普遍,但是拾金之后是否应该得到奖励,邢教授是持支持态度的。邢教授认为,拾金不昧的精神要有拾金不昧的价值。当精神被价值充分肯定后,精神才能放射出更加璀璨的光芒。 拾金不昧的奖励并非一定要是物质的,可能在目前的情况下,很多旁观者还不能接受拾金之后的奖励。一些人心里仍然认为物质的奖励是对心灵的亵渎。所以,邢教授建议,可以给这些拾金不昧者以更多名誉上的东西。比如说社会建立一个“个人信用体制”,如果发生了拾金不昧的行为就在他的个人诚信的档案上加一个星,这种精神上的鼓励应该可以被大部分人接受。 | |